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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三十期)
冇掛「T牌」,停牌一年;控罪不妥,能否洗脫?(08年5月)


問題: 阿明是車房老闆,有次與新請來的學徒阿寶把一輛二手車駛往客人的住所附近,讓客人試車。客人在試車後,要求揭起車頭蓋及尾箱蓋以便詳細檢查。阿明照客人要求處理,並把試車用的兩個「T牌」放在車箱後座位,吩咐阿寶等客人檢查完畢便要將兩個「T牌」分別掛回車頭及車尾,及將車駛回車房,阿明便先行離去。但阿寶將車駛回車房時,卻忘記將「T牌」掛上,更在路途中發生了交通意外。警方調查後,決定向阿寶提出檢控,罪名是「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如罪名成立,除罰款外,一般均會被停牌12個月。

阿明問,明明是有買「第三者保險」(T牌),只是忘記掛上,控罪似有不妥,不認罪 “有冇得打”?

 

答案:
被控 “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 罪名成立一般會被判停牌一年,阿明和阿寶當然都十分緊張。但問過不少朋友,對能否洗脫罪名都眾說紛紜。

阿明找到本刊幫忙,本刊發覺此案十分「冷門」,可能從來沒有先例,不敢保証能脫罪,但相信抗辯也有一定的理據,值得一博,建議阿寶不要認罪,並為阿寶轉介了律師協助。

但原來律師對此案也深感困惑,本刊相熟的多名律師,也因為對此案毫無把握,怕令阿寶最終「陪了夫人又折兵」,都不敢貿然接下此案。最後只有一名律師願意一試,並深宵翻查法例,務求能為阿寶找到有力理據洗脫罪名。

事實上,政府強制性要車主購買汽車第三者保險(包括T牌)的原意,是要保障交通意外中的無辜傷亡者,都能夠得到保險賠償。一旦保險公司發出了保單,無辜傷亡者提出索償時,保險公司甚少有機會能夠拒絕理賠。上述阿明阿寶的個案,保險公司於接到意外報告後也從沒提過會拒絕為阿明阿寶理賠 (就算保險公司真有提出拒賠,其理據是否獲法庭接納也是另一回事,以本刊看來機會也不高),故警方提出的控罪看來頗為牽強。

再者,本刊查閱法例,發覺以阿明阿寶的個案,警方其實可提出另一條控罪,會更為恰當: 就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E章第45條及60條,控阿寶以「沒有掛上T牌」罪,此罪阿寶一定無理可辯,但罪名成立也只會被罰款$2,000,不需扣分或停牌。警方為何不改控此罪?令人費解!

無論如何,律師代表阿寶否認控罪後,隨即致函律政署,陳述反對理由,很快便得到律政署回覆,會以「不提証據」方式作出檢控(實際上即等於不會檢控!),阿寶終被法官判以罪名不成立!

提醒讀者: 如遇上有機會被檢控的情況時,一定要找你的律師或專業人仕協助,不要胡亂先向警方錄取口供,否則一切已成定局,要律師事後作出補救便難度大增。幸運的話,便當「破財擋災」,支付不菲的律師費用後洗脫了罪名;不幸一點的,便「賠了夫人又折兵」,付了律師費仍被判有罪!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仕。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例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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