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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三十一期)
太太請假,先生追糧?(08年9月)


意外發生後,傷者行動不便,一般都需要家人幫忙照顧日常生活所需。例如先生於交通意外中受傷後行動不便,需要人照顧,太太便可能需要向公司告假以便照顧丈夫。而太太請假期間,如公司不發工資,太太便於這段期間損失了她原本能賺取的收入。太太的收入損失亦因先生的交通意外而引致,那先生追討意外的損失時,能否一拼索償太太的收入損失?

傷者索償親人因要照顧自己而引致的收入損失,英國於1973年便已有案例深入探討過,至今本港法院法官判案時亦經常援引此案例,故此案例很值得與大家分享。於案例Donnelly v Joyce[1973]中,當時六歲的Donnelly於交通意外中,右腳被一輛七噸重貨車的車輪撞傷,導致她留醫三個月,出院後亦需每天到醫院覆診,及穿著一雙畸形矯正靴。故此Donnelly的媽媽便辭去工作兩年,以便照顧她。Donnelly的爸爸期後代表Donnelly向貨車司機索償Donnelly於此案的損失,包括媽媽的兩年收入損失。原審法官裁定,媽媽收入損失較為合理的金額為六個月的薪金,故被告需要賠償Donnelly的媽媽六個月的收入損失給予Donnelly。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的理由是,此乃Donnelly媽媽的收入損失,並非Donnelly的損失,不應以Donnelly的名義去索償,除非原告(即Donnelly)有法律責任需要償還該損失予該已受損失的人(即Donnelly的媽媽)。而因Donnelly並無法律責任償還該損失給媽媽,亦無道德責任要償還該損失給媽媽,故此不應該判被告賠償該收入損失予Donnelly。

英格蘭及威爾士最高法院上訴庭的三位法官對此上訴案作如此判決(原文為英文,筆者節錄如下):原告人只有六歲,傷勢十分嚴重,需要特別的看護照顧是合情合理的。傷者需要看護服務,就如同傷者需要一雙矯形靴一樣,都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需要。而這些需要均屬於傷者的損失,並非他人的損失,被告應賠償傷者換取這些需要所引起之恰當而合理的費用。故問題重點在於該損失是否合理,而不在於原告人從何獲取看護服務、不在於誰人替原告人支付金錢或提供服務、亦不在於原告人有否法律或道德責任償還給他人。

故此,只要有實在的、恰當而合理的需要,太太的收入損失都可以由丈夫一拼向過錯一方索償。然而,何謂恰當而合理的需要?換取這些需要的恰當開支又是多少?應如何計算?這些還存在著相當多的灰色地帶,最好還是盡快向專業人仕尋求協助,以獲得專業的分析和意見為上策。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仕。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例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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