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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訴訟融資”,香港擔憂什麼?(六):會鼓勵不法商人利用或濫用司法服務和程序(“Abuse of Court Process”)以獲利
擔憂(6)︰ 會鼓勵不法商人利用或濫用司法服務和程序(“Abuse of Court Process”)以獲利
反對“訴訟融資”(6)︰ 容許“訴訟融資”,會鼓勵不法商人利用或濫用司法服務和程序(包括偽造証據或口供,收買或唆擺証人,破壞或銷毀不利証據,誇大損失“Suppress Evidence, Suborn Witnesses, Inflame Damages”…等)以圖從中獲利。
贊成“訴訟融資”(6)︰
a) 從宏觀的角度看,任何行業都有機會有“不法商人”。如果用“容許XXXX,會鼓勵不法商人利用或濫用YYYY以圖從中獲利”這個邏輯去反對“訴訟融資”這一公共政策,那很多行業都可予以反對甚或取締。用不同的行業不同的服務代入上面的邏輯,可以得出:“容許私立學校(或酒吧/托兒所/美容中心/地產代理…或任何行業),會鼓勵不法商人利用或濫用教育服務(或飲食服務/托兒服務/美容瘦身服務/代理服務…或任何服務/程序)以圖從中獲利”的類似的謊謬立場。顯而易見,絕大部份行業縱有小部份不法商人,但無損那個行業的價值,因所提供的服務能夠以合適的價格滿足大眾的需要。如果不能滿足大眾的需要甚或大眾完全沒有需要,行業也會自然淘汰不能生存,不用政府去禁止或取締。從政策層面看,政府應提供一個平台及訂立遊戲規則以鼓勵更多服務提供者公平競爭,並做好監管者的角色,懲處違規的行為,以使有需要的大眾能夠得到滿意的及公平合適的服務。
以擔心有“不法商人”而去反對一個行業,會否是另一種因哽廢食?如果會計師/律師/測量師/醫生也有不法之徒,那是否也要取締以上所述的眾多行業?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b) 此外,容許“訴訟融資”,與濫用法庭服務和程序,其實沒有必然關係 --- 過往數十年,縱使沒有容許“訴訟融資”的法例,但香港仍有不少個案的與訴人被法庭批評是濫用了法庭程序和服務的!。如果認同“絕大多數商人都是奉公守法的”,那只要懲處那小部份違法濫用者便是了……而且偽造証供、收買証人、破壞証據、誇大損失…等都是嚴重罪行,現行法律對此類罪行均會判以不同程度以至監禁的刑罰以作阻嚇,守法商人絕大多數也不願“以身試法”,不需要也不可能單靠反對“訴訟融資”以圖達到避免有人濫用法庭服務和程序的目的。
c) 其實,最有動機去濫用司法程序的(即會作出偽造証供、收買証人、破壞証據、誇大損失…等行為的),反而應是原告人/被告人雙方,因他們才是案件勝訴後的最大得益者(在外國,視乎案件金額的大小,一般“訴訟融資公司”大多只會收取少於判定金額的30%作為服務費,故實際上與訴人是分享了勝訴後的大部份成果)!而且對原告而言,這可能是他一生中唯一的一次案件(也是他唯一的一次有大筆“額外收入”的機會),他希望勝訴而從中“獲利”的動機更大!
d) 相反而言,對絕大部份生意人而言(包括“訴訟融資公司”),他們都希望能奉公守法,長做長有,不希望因一次錯誤而斷送整個業務。從理性和務實的角度看,“訴訟融資公司”不會承接沒有勝訴把握的案件,而既然大部份所承接的案件都有勝訴的把握,就犯不着為某一個別案件去弄虛作假而冒上失去整盤生意甚至負上刑事責任的風險!
e) 再者,就算“訴訟融資公司”真想在某一個別案件弄虛作假以圖獲得“更大回報”,那他不單要找到個有同樣想法的與訟人,還要負責案件的律師/大律師,以至案件中有機會作証的所有証人(包括醫生、僱員、僱主……)等的配合,才可有機會成事――這不單機會甚微,而且風險極高,真是談何容易!而案件勝訴後的最大的得益者是與訟人,於“訴訟融資公司”而言相對於其整體收入其實額外的得益極少(因一般公司手頭上也會有眾多同類型的案件在處理中),理性地看絕對是毫不“值博”之事!
f) 再從另一個角度看,以弄虛作假等等不法手段去濫用司法程序,其風險極高而回報極低,故大部份專業及謹慎的“訴訟融資公司”,為明哲保身反而會不喜歡及不願意去接辦一些貪得無厭和弄虛作假的客人的案件,以免被殃及池魚!甚至在發現了客人有上述行為後(如果能夠發現的話),乾脆與客人終止服務,以免被禍及無辜!一個正當合理的商人,又怎會願意因“一粒曱甴屎壞了一窩粥”呢?
g) 不幸的是,客人為了私利,可能連他的律師和“訴訟融資公司”也欺騙了。“訴訟融資公司”及其律師,既不是私家偵探,亦不可能對所有客人提供的文件和資料都能一一確認真偽。特別在工傷案件中,有不少的個案事後才發現傷者一方面從醫生處取得了病假,但意外後的休假期間同時又有繼續工作及做各種劇烈運動!事實上,每當受助者被發現有欺騙行為後,受助者慣常把所有責任都推給資助方或其律師,受助人會忽然變得既無知又幼稚(他們甚至會聲稱不明白或不記得自己所簽過的任何文件甚或從來沒聽過“法援署”!)。雖然他們很多時會是事件的最大得益者,但最後都會被控方當成無辜的受騙者,然後被控方轉為污點証人,而他們的証供無論有多少瑕疵,很多時都如Clive Grossman(資深大律師)所述,會被“…舒適的假設,就是所有控方証人,包括警方、ICAC,特別是串謀者及其他污點証人等都是一定在講真話…”(其在談及香港法庭的高定罪率時所述,見<佳保透視>第三十五期)。這方面,香港法庭及控方的處理方法,是否有不理想的地方?
對(專業的)“訴訟融資公司”會濫用司法程序以圖獲(厚)利的指控,會否是所有擔憂中最大的誤解和最不公道的推測?!以此而反對“訴訟融資”,令有需要的普羅大眾要麼只能選擇法援要麼沒有選擇,剝奪了他們的選擇自由和尋求司法公義的渠道,會否是更大之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