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10: A)十週年加料饗讀者,五妙筆賜稿益生輝 B)「集體訴訟」,誰會稱頌?!誰會不安?!(10年1月)
A) 十週年加料饗讀者,五妙筆賜稿益生輝
第一期「佳保通訊」於1999 年11月出版,至今期貶眼已過了10週年!除了同事原先準備好的稿件外,今期榮幸得到五位嘉賓賜稿,令10週年特刊生息不少,本刊謹此致謝!
相信從第一期起已有看本刊的讀者,一定不會忘記周錫綸律師。2000年2月、3月及5月,應本刊邀請,周律師於沙田大會堂及屯門大會堂分別舉行了多場講座,就多個交通題目準備演講(包括:“遇上交通意外時怎辦?”、“怎樣確定誰對誰錯?”、“錄取口供時應注意什麼?”、“何謂「不小心駕駛」?”、“如何面對被控告「不小心駕駛」?” 、“被「雷射槍」測出超速駕駛,案件有冇得打?” 、“交通違例之刑事檢控程序怎樣進行?”、“出庭自辯有何應注意的技巧?”),有曾參與的讀者都覺獲益良多!士別多年,周律師自然功力大進。本刊有幸請得他就近期的一些獨特經驗,再為讀者提筆分享。“私人檢控”雖不是新鮮事物,但也絶非“隨隨便便”之事!欲更多了解,請一讀周律師的來稿。
阮偉明先生在汽車教育界人脈甚廣,有關「持續專業進修」的文章,更是所有「註冊車輛維修技工」所需細讀的!事關你的“飯碗”,建議所有車房技工務必一讀!
Irene Wong女士關於“颱風下駕駛,保險仍有效嗎?”一文,以Irene在保險業界的經驗及知識,她的意見肯定有極高的權威性。如果你有很多機會在颱風下駕駛(例如是“揾食車”),Irene的文章你甚可錯過?原稿為英文,讀者可在本公司網站閱覽英文原稿,中文版為編輯所翻譯。
香港駕駛學院是培訓駕駛者的專業機構,由他們講汽車安全,所有司機都應要看看!過去數年,本港發生過多宗汽車落長斜失事的嚴重交通事故,做成不少死傷。如果你經常有機會駕車落斜,學院今期的稿件“享「落」旅程!”更應細讀!十年前本刊創刊時得到“香港駕駛學院”大力支持,提供多篇有份量的文章,十年後的今天我們又再次邀得學院為我們執筆以饗讀者,本刊同仁謹以致謝!
最令編者驚訝的其中一篇來稿,是正在中文大學心理系就讀的拔尖生“小雲”寫的“假作真時真亦假──法証心理學”。年青的一代勇於投稿及發表自己的意見,實在值得鼓勵!讀者可能都知道,法官判案時很多時都要依賴原告/被告/証人所提供的証據,特別是他們在庭上作供時的表現。經常會看到法官在判詞上這樣寫道:“本席小心考慮過雙方及証人的証供及作供的過程。本席裁定証人是誠實可靠的証人。本席接受他的証供,故判被告人罪名成立,入獄XX月…..。”讀完小雲的文章,你敢講法官的考慮一定不會錯嗎?
香港法庭在刑事案件的“定罪率”(Conviction rate)是全球最高之一,資深大律師Clive Grossman最近便直指香港的定罪率(>90%),可能已接近北韓的定罪率,也就是說,被拘捕及被檢控者,“差不多肯定要被判監禁”!他的批評引起法律界及司法界頗大迴響及爭議。究竟是香港的檢控方調查深入証據搜集充份,以致定罪率偏高,還是如Grossman所說,“高定罪率是(法官)建基於一個舒適的假設,就是所有控方証人,包括警方、ICAC,特別是串謀者及其它污點証人等都是一定在講真話,無論他們的証供裏有何瑕疵!”
也許,下列一些數字的比較,更能讓讀者了解問題所在:在英國,2008-2009年的定罪率是約81%,但在扣除被告不抗辯而認罪的案件後,定罪率(即經過審訊後)僅為7.7%。而在香港,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定罪率約為94%,但在扣除不抗辯而認罪的案件後,定罪率仍達73-79%,遠超於英國的7.7%!!!
問題出在那裏?是控方英明,還是辯方無能,還是“疑點得益歸被告”、“寧緃無枉”等普通法的定罪原則只是句騙人的空言?抑或是正如“小雲”所說,法官和律師都應先修讀一些相關的心理學課程以提升他們辨別証供的質素?有誰可以告訴我們問題出在那裏嗎???
再一次多謝嘉賓來稿,並請讀者雅正及多提意見!
B) 「集體訴訟」,誰會稱頌?!誰會不安?!
如果你吃了標簽上寫著「鱈魚」的「油魚」引致腸胃不適,結果你要去看醫生,並有兩天病假,醫療費連休假損失,估計約HK$1,500。你會為這HK$1,500,追討“X佳超級市場”賠償嗎?
如果你認購上市新股(即“IPO”),並且根據招投書上的資料,看好某公司的前景作出了投資,並有幸抽中一手及支付了HK$2,000。但數月後公司被發現招股書內容誤導失實,股價因而跌去75%,你亦因而損失HK$1,500。你相信你可索償這HK$1,500的損失(也許是向該公司索償,也許是向保薦人或其它人索償),但你會為這HK$1,500而“勞師動眾”討回公道嗎?
上述兩個個案,受害者也許有成千上萬人,但真正願意啟動法律程序討回公道的苦主,也許絶無僅有,皆因訴訟繁複費時而實際得益有限,個別的去追討並不太有“成本效益”!
但如果容許一個苦主在相類似的個案中,去代表所有苦主追討所有苦主的損失,那情況就很不同!一萬個苦主的損失(假設平均每個苦主損失HK$1,500),總損失就變成一千伍百萬元!又如果容許「出資公司」(或“訴訟融資公司”即“Litigation Funding Company”)成立,以“不成功不收費”方式去提供服務,成功才收取賠償金額的一個百份比作服務費,相信上述兩個涉及過千萬元的追討,一定會有“出資公司”願意提供協助,為苦主討回公道。
很明顯,一般消費者/市民大眾很大機會可從“集體訴訟”機制中得益,而大型連鎖集團、大機構等很可能會是“集體訴訟”機制下的“受害者”(雖然“受害”也許只是短暫的,長遠而言大機構均會透過提昇安全操作或購買保險等去減低損失。而市民大眾、保險業及整體社會或許會因而得益)。例子還可以有很多,例如“海外渡假屋”事件、“售樓書失實陳述”事件,“手提電話隧道費”事件等等。
不過,以上由一個苦主代表所有苦主去追討的情況,在美國、澳洲等地雖然時有所聞,但在香港至今仍未有發生過,皆因香港至今仍沒有“集體訴訟”(Class Action)的機制。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09年11月5日發表“集體訴訟”諮詢文件,建議在香港為“集體訴訟”引入一套機制。文件厚達320頁,有興趣的讀者可上網閱覽(www.hkreform.gov.hk/tc/docs/classactions_c.pdf) 。
如果嫌文件太厚或看不明白,普羅大眾最少也應嘗試向「法改會」回應兩個問題:
1) 是否贊成在香港引入“集體訴訟”機制?(法改會的意見:“我們相信為了令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具有效率、清晰明確和實際可行,為多方訴訟(即集體訴訟)引入一套全面的機制是言之成理的。”)
2) 是否贊成容許“訴訟出資公司”成立,向苦主提供資金以“不成功不收費”,成功後在賠償金中收取一定比例作為服務費的方式向苦主提供服務?(法改會的意見:“如果找不到適當的方法資助經濟能力有限的原告人,則普遍認為集體訴訟機制不會取得什麼成效。….我們考慮過由私人的訴訟出資公司介入以提供資助的方案。這個方案很可能會引起爭議,我們亦未達致最終結論,因此歡迎社會各界就此發表意見。….”)
諮詢期於2010年2月4日結束。相信經歷「雷曼事件」後很多人都感到香港有引入“集體訴訟”機制的需要。這有助構建一個更公平、更和諧的社會。總不能因法律程序繁複及訴訟費用昂貴,便動不動訴諸“示威、遊行”等群眾運動去爭取公義吧?「法改會」不會希望只有專業團體(如“律師會”),大機構(如“消委會”)或商界大財團的聲音,因為單依賴這些意見會容易有做成偏差的危險。「法改會」需要你的意見,去協助制定大多數香港人會接受的法律。趕快向「法改會」表達你的意見吧!電郵:hklrc@hkreform.gov.hk;傳真2865 2902。
(註:上期佳保透視提到“集體訴訟”,想不到11月法改會便出了諮詢文件。這麼新鮮的題目,當然值得先向讀者介紹。至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點滴談,唯有留待下一期再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