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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上交通意外後,車主、司機及受傷者應怎樣處理?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問題及答案,供各位參考:
Q1. 當遇上交通意外,涉事雙方在即時有什麼事情需要做呢?
A1.
涉事雙方應該:
(a) 立即停車
(b) 與涉案的另一方的司機或任何其他涉案人仕互相交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車牌號碼及車主資料
(c) 倘若礙於某些原因,沒有在意外現場將有關資料告知涉案的任何人仕,便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就近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而在任何情況下,這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進行(如涉事司機沒有受傷或身體不適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到就近警署備案也可能觸犯法例)。
Q2. 如發生交通意外,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報警?
A2.
如只造成車輛損毀的交通意外及無人因而受傷及無政府或第三者財物損毀,雙方已停車及交換資料並能協議和解,便已完全依循法例需求而行,所以無須報警及採取進一步行動。
如雙方未能和解,或交通意外中有人死亡、受傷或引致政府公物受損或車輛嚴重損毀,無論雙方有否交換資料,亦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求助。而在未得警務人員授權下,涉案雙方或任何人不應移動或干擾任何涉及意外的車輛。任何足以毀滅、更改或隱瞞該意外的證據的行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壹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Q3. 如雙方不能達成賠償協議,又未能及時聯絡警方到場協助,如何處理呢?
A3.
雙方應該:
(a) 記錄對方司機姓名、車輛號碼及意外的詳細資料
(b) 如有照相機,則馬上拍下現場照片及車輛的損壞情況為證
(c) 盡快聯絡公証行,安排拍照損壞車輛的情況及做公証報告以評定損失,方便日後向對方追討賠償
(d) 帶同閣下之身份証、駕駛執照、保險單、意外發生的資料、對方資料、車輛照片...等,盡快向警方報案求助
Q4. 如發生交通意外,需向對方追討賠償,要預備什麼文件呢?
A4.
所需文件包括:
(a) 身份証影印本(司機、車主及受傷乘客)或商業登記証影印本(如車輛屬公司所有)
(b) 駕駛執照影印本(司機及車主)
(c) 汽車牌部影印本(正面及背面)
(d) 汽車保險單內"承保表"(即Schedule一頁)影印本
(e) 司機向警方取綠的口供紙及交予保險公司之「遇事報告書」影印本
(f) 警方之「擬控告通知書」有關資料之影印本
(g) 對方司機或車主的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車牌號碼及保險公司資料
(h) 公証報告及收據(如需本公司做公証報告,請在修理汽車前通知本公司前往拍照及繳交公証費HK$1,000.00或以上)
(i) 車房之維修報價單及收據
(j) 其它損失証明如:租車合約/証明文件、拖車費收據、醫療費用收據...等
Q5. 警方的交通意外調查包括什麼呢?
A5.
警方調查交通事故主要目的是找出意外成因和取得有關資料及證據用作檢控任何違反交通條例之駕駛人仕,如司機駕駛一輛有缺陷或缺乏維修的車輛也屬違法。
警方的交通意外調查主要包括檢查事故車輛之性能是否適宜在道路上行駛和有否觸犯與汽車維修有關之法例,及描繪意外現場之草圖和搜集有關出事車輛、司機、乘客和現場獨立證人資料及擬考慮檢控任何涉案之有關人仕。
Q6. 如不幸因交通意外受傷入院或不能工作,有什麼方法或途徑可以向政府申請援助?
A6.
倘不幸因交通意外需要入院或傷勢嚴重令閣下超過三天不能工作,便可向社會福利署設立的「交通意外傷亡組」申請援助。各位可在社會福利署或各區交通部報案室索取一份詳細解釋此計劃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簡介》小冊子及申請表格(亦可免費向本公司索取,請致電26525998。
Q7. 除了電999聯絡警方外,有沒有其他聯絡方法向交通部報案呢?
A7.
各位還可以向各區「交通意外調查組」報案室要求協助。「交通意外調查組」的警務人員是24小時當值的,閣下可隨時向交通部報案室,管轄負責處理閣下的案件的單位之辦公時間或查詢其他事宜,各區交通意外調查組報案室地址及電話:
a) 港島區交通意外調查組
香港筲箕灣道28號
電話:3106 8800
(b) 東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
九龍灣兆業街2號東九龍行動基地
電話:2305 7500 2754 7668
(c) 西九龍交通意外調查組
九龍紅磡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部
電話:2773 5220 2773 5221
(d) 新界南交通意外調查組
荃灣青山道4號新界南區交通總部
電話:2490 5581 2611 3200
(e) 新界北交通意外調查組
上水沙頭角道上水警署
電話:2677 6299
(f) 大嶼山交通意外調查組
荃灣青山道4號新界南區交通總部
電話:2490 5581 2611 3200
Q8. 警方的檢控程序是怎樣的?
A8.
一般警方(交通意外調查組)會在接到案件的10日內傳召有關意外人仕包括司機、乘客等錄取口供,之後大概在一至三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起訴,有關司機都會接到警方的控罪通知,假如有其中一方司機被檢控,法庭將會排期聆訊。一般排期需時3至5個月,假如被告認罪,其他司機並不需要出庭,如果被告不認罪,那有關的司機、乘客和警員都需要準備出庭做證人。
Q9. 民事索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A9.
警方只負責調查案件及檢控違例者,並不會直接介入索償的事宜。民事索償通常會在法庭對交通違例檢控有了裁決後進行,受害一方可準備好有關損失的證明文件,包括汽車的損毀公証報告,向對方的車主、司機、保險公司追討賠償。假如追討的金額高出港幣5萬元,受害者可委託律師在區域法院或高院進行索償;若追討金額少於港幣5萬元,受害者則可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賠償(「小額錢債審裁處」並不接受律師作抗辯雙方的代表)。
Q10. 一般保單條款有那些陷阱可令你喪失保險賠償的保障呢?
A10.
一般保單都會要求受保人在遇事後向承保公司填寫一份「遇事報告書」,假如車主不在指定期限或適當期限內填交報告,承保公司可引用條款,不作賠償。此外,車輛如有缺陷(如「光頭胎」)、酒後駕駛或車輛曾作不合法之改裝等,均可能被保險公司引用有關條款而拒絕賠償。
Q11. 追討自己的全保還是追討對方保險賠償那個做法較有利,要考慮甚麼因素呢?
A11.
要決定選擇追討對象,首先要了解其分別,通常自身保險公司不負責自負額俗稱墊底費,折舊及沒有車輛使用而直接導致之額外花費(如租車、的士費或營業損失等)。在作出賠償後保戶之無索償折扣(NCB)會有影響,但保戶無須支付受損車輛之總維修費用,只須在維修完成後支付適當的墊底費及折舊費用即可。追討第三者保險賠償通常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因第三者保險公司和追討者之間沒有合約關係,追討者要證明其損失是由第三者疏忽所造成及提供有關文件和證據來證明其確實損失金額方可獲得賠償。賠償金額亦因需有責任分攤而作出遞減。
其次還要清楚知道第三者有沒有能力償還你所追討之款項,因為其保險公司有可能拒絕代為作出賠償,其原因並非追討者可以預見。
總括而言,A)如閣下的汽車只購買了「三保」,當然只能透過追討對方或對方保險賠償。B)如閣下的汽車已購買了「全保」並且意外責任在對方,且閣下i)不欲影響自己之「NCB」;ii)汽車修理費與自己全保之「自負額」(Excess)相差不多;或iii)閣下急需維修汽車而不欲等候「全保」冗長賠償程序,則閣下可考慮不"claim"自己的「全保」,而自行委托「公証行」勘查損壞車輛追討對方之第三保。
Q12. 意外中不幸受傷或死亡,如何追討賠償呢?
A12.
在交通意外中受傷之人士,可向以下人仕或機構要求賠償損失:
(a) 其僱主:如受傷時期正在受僱期間,其僱主須於意外發生後的規定日期內,呈交「表格」給勞工署,傷者亦可以親身到勞工署尋求援助。
(b) 如傷者不是司機或傷者是司機而意外事故之原因是對方司機造成,則可向要負責任之司機、車主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如果當事人傷重死亡,其直系親屬或遺產管理人可向要負責任之司機、車主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c) 社會福利署設立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申請援助。
除了向「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申請援助外,一般追討賠償的方法均須要透過法律程序去解決。如閣下不幸遇到以上情況,建議閣下應先諮詢律師或請教專業人士協助。
Q13. 人身意外可追討那些賠償呢?
A13.
賠償項目(Head of Damages)有以下類別:
(a) 痛苦及生趣損失賠償(Pain &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y)
(b) 審判前之收入損失(Pre-Trial Loss of Earnings)
(c) 將來收入損失(Loss of Future Earnings)
(d) 專項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及滋補食品費(Special damages including medical expenses, travelling and ton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