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保信箱 (第四期)
交通意外是否一定要報案?無有效第三者保險,意外後是否還可以追索賠償?(00年5月)
問題:
黃小姐來信問:她在過年時駕車不幸與一部貨櫃車相撞。事後報警才發覺自己的車輛保險已過期,於是警方控告她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而駕駛車輛,同時亦告對方司機「不小心駕駛」,她問假如對方認罪,她是否有權追討對方賠償?

答案:
很多人撞了車之後,發覺自己原來牌簿過了期,或者未續保險,或者行車証已經失效,又或者「人牌」過期等,認為已喪失追討賠償的權利。其實這些都不是意外的成因,故受害者仍有權向疏忽的對方司機追究賠償責任的。所以,只要對方司機被判「不小心駕駛」,車主還是可以透過民事檢控程序向對方索償的。當然如有上述違例的情況出現,警方亦會依例向違例者提出檢控的,尤其是沒有有效保單,後果可以很嚴重。除了違法之外,假如遇上人身意外索償,隨時被追到破產。
(本欄歡迎讀者來信或電郵討論有關汽車保險及索償之問題。由於法例時有修改,本信箱內容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