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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五期)
詳細解答意外後警方的處理程序。(00年7月)


問題:
邱先生來信問日前他駕車時與一輛私家車發生輕微碰撞,對方承認錯誤同時願意賠償。但事隔三日仍不見對方付款,且失去聯絡。邱先生想報案索償,又擔心會被警方檢控「遇事不報」,而且不知警方會否受理案件。假如警方不受理或者不起訴對方,他是否還可以追討賠償?他如何得知警方對這意外怎樣處理?


答案:
邱先生的問題正好是很多第一次遇到交通意外的司機煩惱──唔知點做好。其實,邱先生已做對了第一步;停車,與涉案司機交換姓名、地址、車牌號碼及司機/車主資料。由於意外中無人受傷,同時亦與對方交換資料,甚至已協議和解,故邱先生並不一定須要報案,警方亦不會因此檢控他「沒有盡早向警方報告交通意外」。如果邱先生向警方投訴(註一),指稱對方司機駕駛不當,藉以申索賠償,警方會與他錄口供,並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應對違法者提出檢控,但警方並不負責民事法律責任的確立和索償。無人死亡的交通意外,警方通常會在接獲報告後三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有利害關係的每一方。

假如警方決定檢控對方司機,邱先生可待法庭對案件作出裁決和判對方司機要對意外負責後,循民事法律程序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或法院向對方索償。假如法庭裁定對方司機不用對意外負責或警方決定不檢控對方,邱生雖然仍可以從民事索償,由法官決定雙方的責任承擔和賠償金額,但在這情況下邱生索償的勝算便大大降低了。

在此一提,假如意外中有政府財物受損、或有人受傷或死亡、或意外引致車輛嚴重損毀(註二),無論涉案司機有無與意外中任何人士交換資料,亦必須盡快向警方報案(註三),否則會被警方檢控「遇事不報」,最高懲罰為罰款壹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註一:如果對方不作賠償,或者話賠但事後唔賠,建議最遲在十天內向警方落案投訴。
註二:如車輛於意外後仍可駛往或被推向路旁,就可假設這並非嚴重損毀。
註三:盡快是指最早聯絡警方的機會和在意外後二十四小時內。

(本欄歡迎讀者來信或電郵討論有關汽車保險及索償之問題。由於法例時有修改,本信箱內容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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