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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七期)
講一個先協議和解但後來又被對方追討索償的故事 (00年11月)


問題:

周生去年在一次交通意外中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對方車主決定報全保,而他的保單雖然是三保,但為了避免麻煩,他亦不擬追討對方賠償,於是雙方除了在警方備案外,並無向警方投訴對方,亦無錄口供,自然地警方亦無起訴任何一方,他當時認為事件已經平息,所以亦無通知他投保的保險公司這次事故。但最近周生收到對方保險公司向他追討有關意外的賠償通知,同時他的保險公司亦因他當時無報告該次意外而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周生覺得有點受騙,因意外當時對方講明會報全保而不用他賠錢,但現在又追他賠償。他當時決定自己維修部車,不追對方賠償,都因基於大家有此互不追討的口頭協議。否則他一定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去賠償,甚至要對方賠償。
周生的問題是:他可不可以以當時和對方有不用對方賠償的承諾而不賠錢?現在對方追他賠償,他是否也有權利要對方賠償?由於當時無錄口供,又無法庭裁決,誰對誰錯都未分清楚,是否可以要求警方去裁決和解決糾紛呢?


答案:

周先生的問題正好講明一般車主、司機只知要買保險,不知所買保險有何條款,亦不會詳細加以分析和研究,更不明倘有意外時,不同的保險類別會有不同賠償運作。首先,周生誤會了對方Claim全保就等如不向他追賠償,於是自己亦以不作追討回報,結果是無在警署錄口供,亦無通知自己的承保公司有關的交通意外。其實,對方Claim全保等如將意外的追討權利轉交給他承保的保險公司,由他們去決定是否向周先生追回他們賠了出去的錢。現在周先生收到對方保險公司的索償通知,証明方保險公司研究過車主/司機的遇事報告,決定要向周先生追回賠償。當然,周先生亦可向對方追討賠償,因交通意外中的財物損失,可在意外後六年內進行追討,現在並未過期。不過,警方只會調查及決定那個司機需要對意外負責,從而就「不小心駕駛」或「魯莽駕駛」等罪名向需負責任的一方提出起訴,並不充當民事賠償的和事佬,所以是不會就是次索償作仲裁,最終意外雙方的損失糾紛只能交由「小額錢債審裁處」或更上級的法庭裁決。由於對方車主Claim全保時有「公証行」提交維修費用的「公証報告」,而周先生並無做過追討的準備,在商議賠償及討價還價時就肯定會很吃虧。故此,各位車主/司機如遇上了交通意外,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除了應盡快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作出報告外,還應與公証行或律師等專業人士聯絡聽取意見,有需要時甚或花數百元做份「公証報告」以備不時之需。

(本欄歡迎讀者來信或電郵討論有關汽車保險及索償之問題。由於法例時有修改,本信箱內容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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