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被撞,可否向有疏忽之對方追討賠償?(01年5月)
問題:
官先生一向酒量甚好,某夜參加朋友婚宴後,多飲了數杯,本想坐的士回家,但由於自覺仍十分清醒,而且心存僥倖不會真的「有咁0岩得咁橋」,故最終決定自行開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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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官先生自己已十分小心謹慎,但意外終歸是意外,就在回家途中的一個紅綠燈口,官先生見黃燈正在轉紅燈,於是收油拖慢停車,但尾隨一部私家車則收掣不及並把官先生的汽車嚴重撞毀。事後警方到埸調查,對方承認自己一時疏忽故收掣不及,而警員替官先生「吹波仔」(即做「酒精含量測試」)時即發覺官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超過法定標準。約半年後,官先生與對方司機均被判入罪;官先生的罪名是「酒精含量超出標準」,而對方的罪名是「不小心駕駛」。
官先生問:他的汽車嚴重損毀需報癈(估計市值約 HK$50, 000),可否向對方司機追討賠償?
答案:
要考慮官先生是否有權向對方追討賠償,首先他需要證實:
1. 他的車輛實質上有被損壞;
2. 他的車輛損壞是由於對方疏忽行為所造成
關於條件1所規定,官先生的車輛是否有損壞、損壞與意外是否相關或應該將車修理還是報癈、市值若干等問題,建議官先生應於意外後盡快找公証行拍照及作評估報告以利將來進行追討。至於條件2所規定,因對方車輛之司機在這次意外中已被判「不小心駕駛」,所以這可用來證明對方司機在這次意外中是有疏忽行為。
至於官先生被檢控之罪行是「酒精含量超出標準」,而導致這次意外之原因是與他所犯之罪行完全沒有任何關係。故此,對方司機不能用此來駁回或用來作答辯官先生之追討賠償控訴。
鑒於以上所述,官先生是有權向對方追討賠償他的車輛毀壞之損失,金額通常會參考公証行之「評估報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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