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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十期)
將已不能啟動及已終止了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汽車停泊在路邊,會否違反交通條例呢?(01年9月)


問題:
陳先生是車主,他把其坐駕停泊於住所門口的路邊,由於他的汽車機件有毛病而且不能開動已有一段時間,於是,他便把汽車“積起”還把汽車的電池和化油器裝置拆除。他更終止了其汽車之第三者責任保險,因他打算在短期內不會再使用這部汽車直至修理完畢為止。

直至某一天,陳先生把 “積”移走,將車放回路上開始修理汽車,並重新換上了電池和化油器,可是他仍然不能啟動他的車輛。陳先生想問在這情況下,會不會構成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中沒有購買有效之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法例呢?如陳先生連車輪也拆除,結果會否不一樣呢?

答案:
上期的問題是源於英國的一宗案例Elliott v Grey (1959)。在這案件中法庭確實裁定答辯人身為車主在使用(“Use”)他的汽車時違反了道路交通條例中沒有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法官Lord Parker在判詞中認為“Use”這字的意思是一輛可在道路上(被)使用的汽車。雖然這車輛當時不能駕駛,但是沒有証據証明它不能(被)移動。在此案中,法官指出大家都知道這車輛是位於山頂上,一名小孩是有可能鬆起手掣引致車輛奔馳落山,並導致他人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在沒有事實可証明這車輛是不能(被)移動的情況下,譬如該車的車輪已被拆除,法官只能判斷這車輛是可以在道路上(被)使用的交通工具。故車主如沒有為該車購買了有效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便已觸犯了法例。



(本欄歡迎讀者來信或電郵討論有關汽車保險及索償之問題。由於法例時有修改,本信箱內容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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