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保信箱 (第十二期)
駕駛一輛有問題的汽車(如「光頭胎」),會否被控告「危險駕駛」?(02年5月)
駕駛一輛有問題的汽車(如「光頭胎」),會否被控告「危險駕駛」?(02年5月)
問題:
駕駛一輛有問題的汽車(如「光頭胎」),會否被控告「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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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根據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交通條例,警方可檢控一些以危險方式駕駛的司機予「危險駕駛」罪名,如罪名成立,刑罰會比一般的「不小心駕駛」罪名重很多,最高可判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18個月。如被定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刑罰還會重得多。(相比之下「不小心駕駛」的刑罰,最高為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6個月。)但甚麼樣的情況下才算「危險的方式駕駛」?
根據「道路安全議會」2001年7月印製的小冊子:
...「如合格和謹慎的司機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時的狀況,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的人須視作危險駕駛。
如你顯然知道某輛汽車有問題,切勿駕駛該汽車;汽車有問題的例子包括:
- 剎車系統失靈;
- 或一條或以上的輪胎已破裂/嚴重磨損。」
換句話說,一些顯而易見的汽車損壞問題而駕駛該車又容易導致交通意外的話(如「光頭胎」等),則一旦發生意外,警方均有可能引用新法例檢控司機「危險駕駛」。由於「危險駕駛」的刑罰是那麼重,奉勸各位司機要加倍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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