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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十五期)
免責條款是否真可免責?(03年5月)


問題:
張先生將車輛交給車房維修,期間車房遺失他的汽車,但車房拒絕賠償並說維修合約中他們是可豁免任何責任,張先生問可否向車房追討有關他的損失?

答案:
原則上是可以。但視乎車房與張先生之服務合約內容,雖然車房引用合約內之免責條款而拒絕賠償,但他們會否成功呢,請看以下高等法院一宗案例:

”Always Win Ltd v Autofit Ltd (1995)” 車主將一部名貴寶馬(BMW)汽車交由車房維修後,車房人員把車停泊在停車場內,其後賊人成功瞞騙停車場守衛把車盜取。車主事後向車房和停車場管理公司追討。

在訴訟中,車房曾以維修合約中的免責條款來抗辯,但不被法庭接納,因為條款並不合理和欠缺証據証明車主事前是獲得足夠的通知。法庭最後裁定車主的損失是由於車房和停車場管理公司的疏忽所造成,所以車房及停車場公司需向車主賠償損失。

張先生之車房引用合約內之免責條款來保護自已,需視乎條款的內容是否合理或違反「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和車主在簽定合約前是否已清楚明白該條款。(有關法例詳情,請參考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筆者提議張先生要先清楚了解失車情況,車房是否有錯失的行為或者疏忽。理論上,車房完成修理後需完好把汽車交還給車主。所以張先生之車房有必要詳細解釋失車的經過和有關之保安措施,不能只引用免責條款推卸責任了事。
(註:由於失車或意外時有發生,車房為客戶修理或保管汽車時,建議車房亦應購買相關之保險以保障自已。)

(本欄並非法律意見,若有疑問,請咨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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