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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十九期)
亂按「死火燈」,會否「乞人憎」?(04年9月)


問題:
讀者阿明問: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如遇到前面交通擠塞,他習慣會打「死火燈」以示意後面的車他要減速或停車。這樣做法有沒有問題呢﹖


答案:
亂按「死火燈」是否會「乞人憎」可能是見仁見智,但是否會觸犯交通法例便要看看以下條文: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47條(3);“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亮著車輛的危險警告燈(死火燈)……,除非該車輛當時對其它道路使用者有可能造成危險。” 什麼情況下“對其它道路使用者有可能造成危險”呢?第47條(3)(A)有這樣的補充:“如汽車因故障,或該車在超過50公里的時速限制的公路上……停留不動,則該車的司機應亮著危險警告燈。”

換言之,死火燈不是隨便喜歡亮便亮,如果濫用死火燈,有可能會因違例而被檢控。其實當司機減速時,每踩一下迫力腳掣,車尾的煞車燈就會亮著,已有足夠的警示提醒後面的車輛你在減速(所以煞車燈壞了是非常危險的!),無需動不動便打死火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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