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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二十二期)
忘記將「行車証」貼上車輛的擋風玻璃,有否辯護的理由,及如不抗辯,罰則如何? (05年9月)


問題:
讀者阿文問:車輛牌照到期前,他往運輸處續牌,並獲發一張新的「行車証」。可是因為太忙,忘記了將新的「行車証」貼上車輛的擋風玻璃,被警察抄牌。阿文想知道有否辯護的理由,及如不抗辯,罰則如何?

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25條〈車輛牌照的展示〉,任何在道路上出現或使用的汽車,均需在車輛的左邊顯眼處展示其有效的「行車証」,否則即屬違法。

罰則如何? 就要看看另一條文 ━ 第374E章第60條〈罪行〉第3節: 違反條例第25條,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及司機均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是否讓你吃一驚?

有沒有抗辯理由? 有,可看看同一條文(第374E章─ 第60條)的第7節: 對於被控違反第25條規定的控罪,被告人如能証明控罪關乎的車輛在違反規定的當時是停泊在私家路上,即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換句話說,抗辯的空間相當小,如果在一般公路上被抄牌,肯定無可抗辯!

所以,既然記得去續牌,就不如「順手」把新「行車証」貼上座駕左邊(如擋風玻璃上),以免一時忘記而被罰。

阿文就當作是「經一事、長一智」吧!



(本欄並非法律意見,若有疑問,請咨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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