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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二十三期)
私用雷達偵測器,會否犯法? (06年1月)


問題:
警方為嚴厲懲罰衝紅燈的道路使用者,罰則由2006年1月1日起扣分增至五分及罰款提高至六百元﹔因此,市面上推出不少雷達裝置聲稱可反警方的偵測器,而讀者「阿碧」問: 私用雷達偵測器,會否犯法?

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9條,運輸署長有權可就車輛的構造,維修及裝備,概括地訂立規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詳細列出對各類型車輛的構造和保養的規定(如照明裝備及反光體、制動器、滅聲器、車輛重量、車身顏色、響號警報儀器…等裝備或配件,都有嚴格規定和限制)。但暫時似乎仍未有相關條文,限制或禁止安裝雷達偵測器。而一般安裝的雷達偵測器也不會更改車身原裝結構,故亦不構成非法改裝。至於根據〈電訊(無線電接收機)(豁免領牌)令〉,在指定頻段內操作、或用於一些指定用途的無線電接收機可豁免牌照; 如汽車使用的雷達系統頻段為低於30兆赫便沒有問題。(05年3月,工商及科技局已向立法會建議修改條例,容許汽車的雷達系統使用76-77吉赫頻段,並可豁免領牌,以鼓勵更多人使用先進無線電科技)。

不過,如果不小心用錯有電波發出的偵測器而又對其它電訊器具做成干擾,就會犯法,最高罰款一萬二千元及入獄三年。故此,值得投資與否,真見人見智。

但最直接避免警方的偵速儀器,當然是安全駕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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