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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二十四期)
「勿」先「付」而後「重生」?(06年5月)


問題:
讀者呀凡問:交通意外後,其車輛被對方車輛撞毀,但仍可行駛。雙方錄過口供,警方初步有調查結果,準備檢控對方司機「不小心駕駛」,但呀凡沒有錢修理撞毀車輛,仍繼續使用,這樣,可否待追到錢後才修理撞毀車輛呢?

答案:
呀凡的問題很簡單,但答案可以很複雜。呀凡問「可否待追到錢後才修理撞毀車輛」,答案是:「可以,如果對方願意賠償。」但對方如何才會願意賠償呢?一般來說,若對方有報燕梳,又沒有違反保單條款,保險公司至少一定要求提供兩種文件:公証報告及維修車輛收據。要提供公証報告,呀凡只要找公証行影相「睇車」便可以了,但要提供「修理費收據」,理論上便要呀凡先付錢給車房,才能向車房取回維修車輛收據。為什麼一定要有「修理費收據」﹖理由是: 「修理費收據」是証明呀凡付款的憑據,有付錢,就確認了有〝實際〞損失。但呀凡一日沒有安排維修,一日都不用付錢,又或雖然有安排維修,但車房老友免費為他修理,不用他付錢,不用付錢即沒有損失,沒有損失又如何能夠向對方追討損失呢?

如此看來,呀凡是否一定不能於追到賠償後才安排維修車輛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法庭曾有案例,說明像呀凡這樣的「苦主」,只要維修費用合理,可以先叫對方賠償後才安排維修車輛。但保險公司大多不會在「文件不足」情況下作出賠償,故呀凡因此必然要花費很多功夫及時間,搜集文件將案件告上法庭,還要出庭作証等等,方能取得法庭裁決,「迫」對方賠償。沒有「修理費收據」便要這麼複雜及辛苦才能取得賠償,故很多車主均寧願先付錢維修,然後取得「修理費收據」,向保險公司索償,那就簡單順暢多了。故聰明的讀者遇上交通意外,不由分說,一般都會找專業人仕代理一切追討事宜。


(本欄歡迎專業人士或有興趣者來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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