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未黑都要開車頭燈!?(06年9月)
問題:
讀者阿松來信,曾有數次經驗,於黃昏時份六時至七時左右,在道路上行駛時,雖然當時仍天色光亮視野清晰,還是被交通警察示意要亮起車頭燈。阿松有點不服氣,既然當時天色光亮視野清晰,應可不需亮起車頭燈。阿松問:法例有沒有規定什麼時候便要亮起車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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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香港法例是有規定道路上的汽車於何時要亮起車頭燈的。根據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7條〈汽車上的照明〉中規定:
1﹞ 所有行駛中的電單車或機動三輪汽車,不論是白天還是黑夜,均需亮起所有車頭大燈及尾燈‧如路面有街燈正在運作或有迎面而來的車輛,便不可使用高燈。
2﹞ 其它車輛,於黑夜時間或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均需亮起所有車頭大燈及尾燈‧如路面有街燈正在運作或有迎面而來的車輛,便不可使用高燈。
然而,何謂「黑夜時間」?何謂「能見度低的情況」?根據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二條之釋義,「黑夜時間」指日落後15分鐘起,至日出前15分鐘止的一段時間。而「能見度低的情況」則是指不論是否由霧、煙、大雨、水霧、密雲或任何類似原因造成,如司機適當地使用任何擋風玻璃刮水器、除霧器、噴洗器之後,仍嚴重降低司機看見道路上其他車輛或人的能力,或嚴重降低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看到該車輛的能力,即屬「能見度低的情況」。
至於日出、日落時間又如何確定呢?法例雖沒有明確定義,但當然是以香港天文台所公佈為準啦!(例如在2006年8月12日,根據天文台網頁的公佈,日出時間為5:59a.m.,日落時間為18:57p.m.。)故此,即使當時路面尚有足夠光線,但已過了日落時間15分鐘,便需要亮起車頭燈。同樣地,即使早上五時許,天己亮,但未到日出前十五分鐘,則仍需亮起車頭燈,否則即屬違法。按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61條〈罪行及罰則〉,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返該條例,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所以,建議阿松不要因不服氣而動輒跟交通警察理論,文通警察天天在道路上執法,對交通條例定必比一般司機熟悉!其實作為一位安全的駕駛者,見天色開始昏暗,或視線能見度偏低,便應亮起車頭燈,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易於識別。這樣既不用擔心遇到阿松的問題,亦符合本刊「促進交通安全」之宗旨,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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