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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二十六期)
交通意外=「不小心駕駛」?(07年1月)


問題:
讀者阿康上月底在吐露港高速公路以時速70多公里在快線行駛,至一段彎位時因雨濕路滑,故輕踩剎車。此時車輛突然「跣軚」,撞向石壆後車頭反方向停低。幸而當時沒有其它車輛,故並沒造成更大的意外。約數分鐘後,一輛交通警車剛巧駛至,交通警員落車了解情況後,將阿康的車輛拖往「車輛扣留中心」驗車。雖然其後驗車報告証實車輛運作正常,但警方仍然向阿康作出檢控,理由是“不小心駕駛”。阿康不知是否應認罪,問此案是否“有得打”呢?

答案: 
阿康被控「不小心駕駛」“有冇得打”,還需考慮一些細節及具體情況,但下述案例可供阿康參攷:

案發於2002年在公主道天橋上,黃先生發生交通意外後,私家車反方向停泊在第二線。警員向他了解事件經過,黃先生表示他本沿公主道天橋左一線行駛,將車收慢時不幸「跣軚」失控,左車尾「擦」到路邊石壆受損後反方向停低。警員曾觀察案發燈柱附近20米範圍,卻無發現任何沙石及油漬。

其後警方控告黃先生「不小心駕駛」。黃先生在庭上表示案發時天正下雨,路面濕滑,他當時以時速40公里行駛。但裁判官認為黃先生的車機件正常而仍然在彎位失控撞車,要麼是落斜及右轉彎的車速過高,要麼是黃先生沒留意當時路面的情況,兩者任何一點均是「不小心駕駛」,故裁定黃先生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黃先生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指出案中沒有其它証人及直接証供描述有關意外發生之經過,裁判官單以有「汽車發生意外」及「機件正常」而作出主觀之推論認為有人「不小心駕駛」並不恰當。有發生交通意外,並不等於「沒留意路面情況」。

高院法官在考慮上訴人及控方之証供、裁判官之判詞、及參攷了R v Kit Wing Wo ﹝1985﹞1HKC之案例後,認為並沒有直接証據(direct evidence)指上訴人有不小心或疏忽,而發生「跣軚」或有交通意外發生並不等於駕駛者不小心。裁判官的裁決是等同接納了「不証自明」(res ipsa loquitur,有關解釋可參攷「佳保通訊」第十四期〈民事索償盲公竹〉之「無需証據──“不証自明”」)此法律原則去裁定上訴人「不小心」,而在刑事案件中此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故裁定上訴得直,撤回裁判署之定罪。

看完上述案例,阿康自己的案“有冇得打”,應該心中有數了吧?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仕。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例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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