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咗酒去踩單車算唔算酒後駕駛?(11年5月)
問題:讀者阿奕來電查詢,他說前晚和朋友飲酒後在公園騎單車,未幾,他朋友突然變得十分慌張,因為有兩個阿Sir從公園另一端走過來,朋友害怕給阿Sir發現他們酒後騎單車會被控告「酒後駕駛」,一經定罪,會監禁兼罰款。幸好,兩個阿Sir只是路經公園,故未有去調查他們有否酒後駕單車。
阿奕想問喝酒後騎單車算不算是「酒後駕駛」呢?如是,罰則是什麼?
答案:
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條第1款 -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 』:
(1)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如屬首次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第39A、39B或39C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而本條文中所指的“汽車”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的釋義是『“汽車 ”(motor vehicle)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由於單車不是機械驅動,不是汽車,所以,阿奕和朋友是不符合「酒後駕駛汽車」的定義的。
但根據同一法例的另一條款「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7條 -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等』:
任何人在道路上或公眾地方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或駕駛人力車時,因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以致不宜騎車或駕駛,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13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換句話說,如果阿奕和他朋友當場給阿Sir逮住,警方可以這條法例票控他們。
阿奕和他朋友是「酒後騎踏單車」而非「酒後駕駛汽車」,故這個案如遭撿控也只會罰款$500而已。筆者認為金錢損失是事小,失去生命事大,正所謂生命無Take 2,奉勸各位車友安全為上,切勿酒後駕駛,莫累己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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