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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四十期)
逃之夭夭,未必無事;天網恢恢,密而不漏(11年9月)


問題:

讀者杰仔電郵詢問:“我老豆係自僱人士,佢做承包清理垃圾雜物既生意,上星期老豆病咗,我就頂替佢揸中型貨車運垃圾去將軍澳垃圾堆填區;當日我駛過隧道收費亭不久,前面有個隧道職員叫停我,佢話我架車D垃圾高過車斗,唔畀我入隧道,叫我拎番隧道費,然後,個職員開閘畀我駛番出去。事後,我阿叔話佢朋友都遇過類似既事,之後仲收到告票。我想問我都無揸車入隧道,職員仲退番隧道費畀我,當時我好合作依足指示離開,咁都有犯法?如果係,我犯咩罪?會罰我咩?”

答案:

多謝讀者杰仔的電郵查詢。

就杰仔提出的情況來看,他雖然沒有進入隧道管內,但根據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第2條的〈釋義〉,『“隧道”(tunnel) 包括根據該條例第7條存放的圖則上所描述緊貼隧道的區域;』,除了隧道管,其他與隧道相連的地方(例如隧道出入口附近)也列入隧道管制範圍內;杰仔曾駛經繳費區繳付隧道費,他已駛入「隧道管制區域」內受行車隧道條例管制,換言之,他有可能違反了「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A章第10 (C)及18 (1)條」。
在第368A章之第10條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隧道內駕駛任何以下車輛,或致使或允許任何以下車輛在隧道內駕駛,或致使任何以下車輛停留在任何隧道內 – 第C款『運載沒有適當控制或約束的動物或家禽的車輛,或運載沒有充份遮蓋的垃圾、乾草、稻草或微細物或同類物料的車輛。』杰仔駕駛的貨車上所載垃圾,沒有充分遮蓋著,故他違反了這條文。
至於罰則方面,依第368A章之第18條第1款 - 『任何人違反第3A、4(2)、6、8、9、10、11(1)、11A(2)、12(2)、14(1)、1(A)或(6)或17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總括來說,杰仔縱使沒有駛進該隧道,甚至獲退回隧道費,但他在隧道管制區域內駕駛違規的貨車已屬違法,一經定罪,他可被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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