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放大鏡 (第十一期)
“可投保利益”要知道,否則賠償渣都無!(02年1月)
“可投保利益”要知道,否則賠償渣都無!(02年1月)
保險合約中的其中一個基本精神是投保人與所投保的物品之間必須具備有「可投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的關係。何謂「可投保利益」,即是投保人與投保物品之間必須有可用金錢來衡量的利益關係。例如,投保物的物主與及投保物之間就有上述關係,因財物損後,物主會最直接在金錢上蒙受損失。又例如,債主與債仔之間亦有「可投保利益」的關係,因債仔死後就無人還錢予債主,因此債主可替債仔買保險,而保額就相等於債仔所欠債主的金額,如債仔是分期還錢的,保額就因所欠款額下降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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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一個關於「可投保利益」的賠償個案供讀者參考,可讓各位更加了解「可投保利益」的重要性:
阿茂原本自購一部貨柜車經營貨柜運輸生意,自己亦兼任司機,而該貨柜車購有全保保險。由於經營困難,阿茂定將貨柜車賣予同行老友阿釗。當阿茂收妥款項後,就把兩條車匙中的其中一條交予阿釗。因當天仍有柯打送貨,阿茂於是向阿釗借用該車並表示送貨完畢後會駛回停車場,所以叫阿釗明天一起到停車場取車及交回車匙。第二天,當阿釗連同阿茂到停車場取車時卻找不到該貨柜車,於是經大家商量後懷疑貨柜車於昨晚被人偷去,於是大家到警署報案。同時,阿茂亦向承保該貨柜車的保險公司索償。
但保險公司經研究案情後拒絕作出賠償,因貨柜車於晚上被盜時,該車已轉讓予阿釗。換句話說,雖然登記車主仍是阿茂,但該車之擁有權已屬於阿釗,因此阿茂於車輛被偷去時已失去「可投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拒絕作出賠償。至於阿釗,雖然他有「可投保利益」,但沒有購買任何保險,所以他亦無法得到任何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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