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保險替身」,有事難甩身!(02年9月)
自從911事件後,保險公司紛紛重新評估他們所承保的風險,並相應對其策略作出了一些調整。影響所及,本港的汽車保險公司不僅全面加了保費,大多還對一些高風險的車輛,拒絕承保。以致年齡不足25歲者、或一班不足兩年駕駛經驗的「新牌仔」(俗稱「唔夠歲,唔夠牌」)、或高風險職業人仕(如藝員、警察等),均難以找到保險公司承保。結果,為了繼續完其車主美夢,很多人便用「找替身」的方法,以一個「夠歲、夠牌、有NCB」的朋友或親人,為他們「上牌、上會、買保險」,車輛的「登記車主」是他的親友,而他自己才是車輛的真正擁有人,也是主要的駕駛者。有讀者問,這種做法,會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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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答案是:當然會有問題!若交通事故發生後呈報保險,保險公司經調查得知「登記車主」只是替身,並非車輛的真正擁有人,就很有可能以下述兩個理由拒絕為閣下理賠甚或取消保險合約:
1. 「登記車主」(即保戶或被保人)與被保車輛之間沒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可參閱本通訊第十一期)。
2. 保戶或被保人違反了保險合約中「至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原則,沒有向保險公司透露重要事實(Non-disclosure of material facts),或錯誤陳述事實(Misrepresentation)(此原則有機會本通訊會再為讀者介紹)。
當然,以上只是簡單答案。因什麼是「重要事實」,什麼是「可保利益」,過往都經常引起訴訟。而不同情況下,又會有不同的判決。去年保險業聯會屬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便處理過兩宗因用了「替身車主」而遭拒賠的投訴,結果是兩宗的裁決完全不同,一宗保戶可獲賠償而另一宗卻不獲賠償。
至於兩個個案有何不同呢?為何同是用「替身」,裁決又會不一樣呢?由於篇幅所限,本期暫時賣個關子,下期再為讀者詳細介紹該兩宗案例,讓讀者細心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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