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得大、賠得大;買得小、賠得小」!?(03年9月)
「買得大、賠得大;買得小、賠得小」,這是賭桌上的規矩;當中自然亦包含「買得大、輸得大;買得小、輸得小」的道理;所以,賭博無益!但買保險不是賭博,買多了、或買少了,必會影響索償或保障金額,其後果之嚴重,未必是你預算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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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的一個個案:
一輛1998年製造、市值約十萬元的車輛,袛投保了五萬元全保,於交通事故中嚴重損毀,車房呈交的維修報價單竟高達十三萬大元;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自然會把損毀了的車輛當作「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處理。根據保險單條款,保險公司對此車輛的賠償責任,最高袛為保險金額(「保額」)的全數,即五萬大元!此外,保險公司會將損毀車輛出售,所得款項,雖然會先付與投保人,用作補償其不被保的損失,有餘的才歸保險公司來減輕已賠償了的支出(可參考「中港保險法」P.53(劉祥榮著);案例:Napier and Ettrick (Lord) v Kershaw [1993] 1 All ER 385; Hobbs v Marlowe [1978] AC16);但一般這類售賣所得的款項不會太高,並不足以填補投保人的不被保損失,投保人依然不能得到十足的保障!
保險公司沒有責任或義務去為投保人釐定保額,所以投保人必須小心確定保額;買多了,會白白多付了保費;買少了,則會被視為自己承擔了部份風險,到賠償時,便不能得到足額的賠償。
在財產保險理賠的過程中(以汽車保險為例),投保金額的大小,是直接影響投保人可獲得多少賠償的主要要素。「買得小」、自然「賠得小」;但「買得多」、卻不一定「賠得多」,所以,投保時要注意保險金額是否適當及足夠。
在以上個案中,有關的車主袛是省下了仟多元的保費,換來卻是數萬元的損失!值得與否,相信看官自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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