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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汽車保險放大鏡
汽車保險放大鏡 (第十七期)
保險公司「互不追討協議」,影響投保人權益?(04年1月)


當交通意外發生後,如當中涉及人為疏忽及需要進行追討時,相信很多讀者未必知道涉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之間可能存在「互不追討協議」(KNOCK-FOR-KNOCK AGREEMENT)。究竟這協議會否影響投保人或涉事雙方的權益呢?
其實這種協議,是不會影響投保人或涉事雙方的權益,因為只是對雙方的保險公司有效,其協議的作用是減少保險公司之間在民事追討的行政成本。不過此協議可能為投保人帶來不便,詳情可參考以下例子:
大雄在一次交通意外中被隨後的私家車撞到他的車輛,於是他向自己的全保保險公司報告並索償自車修理費。是次意外車輛之修理費共50,000元,其中的20,000元為自負額(墊底費)。當大雄從警方得悉對方「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後,就向自己的保險公司要求當保險公司向對方索償時,連同他已付的車輛維修自負額一併追討。但由於保險公司與對方之保險公司有互不追討協議(必須符合協議中特定的要求,協議才會生效),所以保險公司不會向對方進行追討,在此情況下大雄唯有自行向對方追討HK$20,000的自負額損失。

不過據了解,有部份保險公司為了提供良好的服務予投保人,在上述例子的情況下仍會代投保人追討自負額損失,並根據「互不追討協議」,放棄追討已賠償之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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