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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汽車保險放大鏡
汽車保險放大鏡 (第二十四期)
無墊底,無偈傾? (06年5月)


交通意外發生後向第三者追討財物損失,其後第三者保險公司稱因投保人未繳付有關墊底費,拒絕作出賠償。是否一天未收到墊底費,保險公司便無須向第三者賠償損失 ?

在一般交通意外第三者財物損失的申索個案中,保險公司需先確定責任誰屬,同時亦會考慮受保人是否有違反保單條款,而受保人是否有支付「墊底費」(也稱“自負額”/“Claim Excess”)便成為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因在汽車保險單內,通常會有如下條款︰“對第三者財物損毀的賠償責任而言,保險公司不會對註明於保險單承保表上的「第三者財物損失墊底費(自負額) 」負責。”故有保險公司認為,若受保人拒絕支付「墊底費」,便可被視為違反保單條款,保險公司可拒絕代受保人向第三者作出賠償。但保險公司這做法卻受到不少受保人的異議。

由於眾說紛紜,保監處曾就此尋求法律意見,並於2003年6月第十三期之<保監透視>(I Lens Newsletter No. 13)發表了看法及指引。主要內容如下︰

1) “汽車保險單是一種損害賠償合約,在不超過損害賠償限額下,保險公司須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在處理有效的索償時,保險公司須向被保險人賠償其因第三者索償而需要支付的金額,或可代表被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損失。假若第三者索償的金額超越損害賠償限額時,保險公司會支付賠償至該限額,餘數則由被保險人負責。”

2) “「墊底費」是根據保險公司與被保人雙方的協議,從賠償金額中扣除的指定數額。如被保險人並無支付「墊底費」,雖然保險公司已按其責任向擁有合法索償權力的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仍須負上賠償第三者的責任。一般來說,並無保單條款列明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償人(或保險公司)支付「墊底費」,是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的先決條件。亦即是說,保險公司不可堅持在被保險人支付「墊底費」後,才履行其賠償被保險人的責任。”

隨著保險及法律常識愈來愈普及,客戶對一些不合理的做法也愈來愈反感。看來保險公司亦應重新檢視過往一些慣常做法,不應再動不動便以「未支付“墊底費”」為由而拒絕為客戶向申索的第三者作出賠償了!

(本欄歡迎專業人士或有興趣者來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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