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殼上市」有斟酌,「借屍還魂」是下著。(06年9月)
讀者阿賓問:本人剛考牌不久,老竇準備買部新車俾我揸 (基本上可以話俾咗我)。因本人只有二十歲,剛持牌,投保費用高昂,我係咪可以用我老竇身份做登記車主和買保險 ( 即所有嘢,包括NCB都係計我老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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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勸一句,閣下在決定是否以別人身份購買汽車保險前,請先考慮箇中風險,因為當中除了令閣下不能累積NCB (或稱「無索償折扣」) 外,如發生意外或車輛被竊,更可能引致保險公司拒絕為閣下理賠或取消保險合約。
的確,「新牌仔」一般買保險會較貴,閣下如以別人身份購買汽車保險,保費較為化算,但因登記車主並非車輛的真正擁有人或使用者,一旦被保險公司查悉,就有可能以 (i) 身為登記車主的被保人與被保車輛之間沒有「可保利益」及 (ii) 被保人沒有向保險公司透露重要事實這兩個理由而拒絕為閣下理賠 (可參閱「佳保通訊」第十三期的“汽車保險放大鏡”之“找「保險替身」,有事難甩身!”)。保險業聯會屬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過往便曾處理過兩宗因上述情況而遭拒賠的投訴個案 (可參閱有關網址 http://www.iccb.org.hk/b5_others.htm),結果是一宗保戶可獲賠償而另一宗卻不獲賠償,主要內容如下︰
個案一︰被保人停泊汽車在公眾停車場,翌晨汽車不翼而飛。保險公司從理賠師的報告得悉該汽車主要供被保人的朋友私人使用。用被保人的名義登記汽車,是因真正車主收入未符合分期付款的貸款要求而採取的折衷辦法。保險公司認為被保汽車遇竊不會令被保人蒙受損失,所以視被保人與被保車輛之間沒有「可保利益」,而且因被保人在投保時聲明自己是車主及唯一的記名司機,保險公司認為被保人沒披露重要事實和嚴重誤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投訴委員會則不認同上述說法。假如被保汽車發生意外而真正車主不知所蹤,則被保人仍需負上個人和法律責任清還(分期)貸款,以及可能被第三者索償,據此被保人與被保汽車之間存有「可保利益」。而且投訴委員會比較被保人和真正車主的個人資料,特別是他們的年齡、駕駛經驗、最近三年是否有違反交通規例,結果是不管車主是被保人還是真正車主,保險公司所需承擔的風險相若,加上合約額外附加了「未記名司機」的自負額;所以投訴委員會並不認同被保人嚴重誤導保險公司或沒有披露重要事實,故裁定被保人得直。
個案二︰被保人的汽車被竊,理賠師調查報告指被保汽車其實屬於被保人的朋友,他曾於車禍中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所以無法取得保險保障。為協助朋友買保險,被保人於是成為被保車輛的登記車主。保險公司認為被保人與被保車輛之間沒有「可保利益」,不但拒絕作出賠償,更自合約生效日起撤銷所有保險保障。
投訴委員會認為被保人既然身為被保汽車的登記車主,與被保汽車之間有「可保利益」,但基於被保人和真正受益車主所涉的風險迥然有別 (因被保汽車真正車主及使用者如申請投保,幾乎一定會遭保險公司拒絕),投訴委員會裁定被保人嚴重誤導保險公司,支持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決定。
看完上述兩個個案,可知以別人身份購買車保,保戶是否可獲賠償是不能一概而論的。但有沒有必要因節省些微保費而以身犯險,相信各位也心中有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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