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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汽車保險放大鏡
汽車保險放大鏡 (第二十七期)
迫力漏油意外生,被追賠償自己跟?(07年5月)


在交通意外中,撞到別人的私家車尾部,當時沒有超速,意外時亦有及時剎車,但迫力制動力十分弱,致使無法及時剎停車輛而撞向前車。事後車輛亦被驗出迫力系統可能因漏油以致油壓偏低,不適合於道路上行駛。保險公司會否因該車迫力系統有問題而拒絶為車主/司機對第三者責任代為作出賠償?

標準汽車保險單中都有“一般條款”,當中要求“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防被保險汽車受損及應保持汽車性能良好,……”(The insured shall take all reasonable steps to safeguard the motor vehicle from loss or damage and to maintain the motor vehicle in efficient condition)。如果受保人違反此條款,保險公司可以拒絕代為作出賠償。而十分明顯,上述例子中的車輛於意外時並非保持著良好性能。而車主/司機有否作出一切合理步驟以保持該汽車的良好性能,則可以參攷以下案例:

案發於1982年清水灣道,郭先生當時駕駛著他的貨車,沿清水灣道行駛,至松濤苑對出時,撞向前面的旅遊巴,旅遊巴被推前撞向松濤苑建築物。郭先生向法官解釋,當他相距該旅遊巴25至30米時,便開始踩剎車掣以減慢車速,但剎車系統完全沒有反應。因該路段為下坡山道,貨車便一直加速並撞向前方旅遊巴。

而意外後的驗車結果指出,該貨車的迫力系統有漏油的情況,需要維修才適合於路面行駛。因此保險公司認為郭先生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保持車輛的良好性能,違反保險單條款,故拒絕代為作出賠償。然而,郭先生於庭上指出,於意外前兩個月,他的貨車曾交予車房作維修及檢查,亦曾檢查過迫力系統。而該車房的劉先生亦出庭作證,該貨車於兩個月前曾檢查過,當時的迫力系統並沒有問題。意外當天,郭先生亦正前往該車房準備作第二次檢查。

高院法官參攷了Conn v. Westminster Motor Insurance Association (1966) 1 L. L. R. 123 之案例後,認為“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保持汽車的良好性能”是指受保人對已知的危險情況拒絕作出預防措施或蓄意地忽略明顯的風險等魯莽的情況。而法官認為郭先生兩個月前維修檢查車輛已証明郭先生並沒有以上的情況,而迫力油壓下降亦非明顯地可以察覺到。所以他認為郭先生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保持汽車的良好性能。保險公司不可以拒絕代郭先生對第三者責任作出賠償。

看過上述案例,讀者應該可以大致上知道上述例子中的車主/司機有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保持汽車的良好性能了吧!

〈本欄歡迎專業人仕或有興趣者來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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