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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七期)
「替代責任」──現代法律也有「父債子償」這回事?(00年11月)


相信大家對「責任」一詞絕對不會陌生。自己做的事情,當然要負責後果。如果交通意外的原因是自己疏忽,自然要負上賠償對方損失的責任。但大家有沒有想過,有時意外並非自己疏忽引致,甚至自己可能根本不在意外現場,亦有機會要對損失負責呢!今次本欄為大家介紹一個法律名詞,就是「替代責任」。

所謂「替代責任」,即是指在某種情況下自已要為「第三者」所作的事情負上責任。這裏所指的「第三者」通常與自已有某種法定的關係,例如雇主與雇員,委托人與授權代表等等。一但證明了雙方有上述關係,則授權的一方就有可能要為被授權的一方的行為負上替代責任。

L v. LGOC(1962),
巴士公司明確吩咐司機,不能與其他巴士“鬥快”或“刻意阻截”其他巴士。某司機不遵守此吩咐而發生交通意外。法庭認為司機乃是使用了未經授權的方式(鬥快及阻截其他巴士),去做授權的工作(駕駛巴士),所以巴士公司需付「替代責任」。

然而於 B v. LGO (1900)
一個巴士售票員駕駛巴士,導致交通意外,法庭認為巴士公司並未授權該人駕駛巴士,故巴士公司無須負責。

如果司機駕駛的路線並非他被指示行駛的路線又如何呢?於J v. M (1834) 法庭認為,如果司機違反指示,行走其他路線但目的仍是做經授權的工作則雇主有替代責任,如司機行走其他路線仍是為了自己的目的(frolic of his own),則雇主沒有「替代責任」。

根據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設想,如果閣下叫家庭庸工駕車去買菜,縱使你己吩咐她小心駕駛,甚至限制她的車速及路線,而她違反你的吩咐而引至第三者損失,你甚有可能需為她所做的損失作出賠償。
又或者如果代客泊車員在泊車時撞毀你的汽車,縱使他超速或違返其他交通律例,他的雇主有可能須向你作出賠償。但如果該泊車員用了你的汽車去非法賽車,則雇主有可能無需負上「替代責任」。

總而言之,「替代責任」乃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法律題目,上文只是初步及簡略的資料,大家要是遇到此問題,最緊要咨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仕的意見。並緊記下次吩咐其他人駕車為你事情時,要留意對方的駕駛記錄及責任心,以免要為他人的疏忽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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