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巡禮 (01年1月)
上次為大家介紹過小額錢債審處的情。大家或會問,小額錢債審處只會處理五萬元以內的申索,如果我所申索的金額超過五萬元而又不想放棄五萬元以上的數目,那又有什麼途徑呢?原來,市民亦可以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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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可處理的民事案件包括各類的侵權訴訟,其中包括交通意外中因對方疏忽而引致損失的索償。唯所申索的金額必須不少於港幣50,000.00元,但亦不可多於港幣600,000.00元。正如在小額錢債審處的做法一樣,如果你願意放棄申索超過港幣600,000.00元的數額,則仍可在區域法院進行追討。
因區域法院的程序比較複習,所以通常訴訟當事人會聘請律師辦理。但如果你希望節省律師費用,而又不夠資格申請法律援助,亦可以親自進行訴訟追討賠償。
於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可以分為藉令狀(WRIT) 或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 進行兩種。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訂明,有關違反責任造成的財產損毀或人身傷害甚至死亡的民事訴訟,必須透過令狀展開。
有意在區域法院進行訴訟的人士可以到區域法院登記處(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灣仔法院6字樓)索取一份傳訊令狀表格,亦可以依照載於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附錄A的傳訊令狀格式(表格1)自行打印一份。你可用中文或英文在表格1的申索陳述書上詳細列明申索的性質、所依據的事實、要求的賠償金額或賠償的方式等。填妥後你須要將傳訊令狀連同送達認收書交予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存檔前你須在區域法院會計部(登記處側)繳付令狀的存檔費用。其後,你有責任於特定的時間內把傳訊令狀及送達認收書送達被告人。被告人若在香港,你須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將文件送達被告人"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有效送達上述文件是審訊前最重要的一步,所以你必須向法庭證明已根據法例規定送達文件(通常是以宣誓的方式),否則不得繼續進行其他司法程序。正因如此,當事人如沒有律師代表,可以要求執達主任助理代辦。
當傳訊令狀及送達認收書有效送達被告人後,會有14天時間予被告人考慮是否提出抗辯。無論被告人是否提出抗辯,他都須於送達認收書上寫明並交登記處存檔。如被告人選擇抗辯,必須在送達認收書的期限過後14天內把抗辯書存檔及送達有關各方。抗辯書上除了列出反對原告人申索的理由外,還可加入向原告人提出的反申索。同樣,如果反申索的金額多於港幣600,000.00元,有關的申索及反申索(或僅反申索)便可能需要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被告人如沒有在限期內把表格14或抗辯書交給法庭存檔,你可向法庭申請“缺乏抗辯判決”,藉此免除全面的審訊而取得迅速的判決。
如果被告人提交了抗辯書甚至反申索,程序又如何呢,屆時情況便會較複雜,本文不打算在此討論,如閣下遇此問題,請咨詢律師或專業人士之意見以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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