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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九期)
疏忽賠償“淺”談 (01年5月)


“疏忽”(Negligence)是「民事侵權法」(Law of Tort)的一個大類。法律上,如某人對第三者有法律責任,而他未有履行該責任,則謂之“疏忽”。在此情況下,他需要為該第三者的損失負上賠償責任。
大家可以想像到,日常生活中,因對方疏忽而引致損失,最終導致民事索償的情況,最常見的莫過於交通意外。誠然,大部份交通意外都是情況簡單且責任明確的。然而萬一大家遇上比較複雜的情況,或對方強詞推卸責任時,索償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下列幾個問題,可考考大家對「疏忽賠償」的認識,也能讓到大家明白到這問題的複雜性。


問題一:
如果一個小孩疏忽導致交通意外,可否控告該小孩呢?
答案是可以的。程序上,該控訴會透過小童的“訴訟保護人”(Next friend)進行。此人必須是一個成年人,通常會是該小童的雙親或監護人。「民事侵權法」對被告人沒有年齡限制,年紀極小的幼童都有可能成為被告。然而,他們被判需負責的例子卻是絕無僅有。如果疏忽是由小童造成的,各位或可考慮控告意外時負責看顧小童的人士或團體。於1955年,一個英國案例Carmasthenshire Courty V. Lewis中,一名四歲小童,因學校大門沒有鎖上,而突然衝出馬路。一架貨車因閃避該小童而發生交通意外,司機當場死亡。法院裁定當地的教育當局須為司機的死亡負上賠償責任。
此外,「民事侵權法」亦可用於控告政府,法人團體(例如:公司、業主立案法團等等),或非法人團體(例如:互助委員會、社交會所之管理委員會等)。

問題二:
在刑事法中,所謂“精神紊亂”(Mentally Disorder)乃是有效的辯護理由。「民事侵權法」又可否控告“精神紊亂”人士疏忽而要求賠償呢?
答案是可以的。「民事侵權法」的主要目的是使損失者得到賠償,所以刑事法中對“精神紊亂”的有關規定在此並不適用。

問題三:
一個懷孕婦人聽到附近有撞車巨嚮,她好奇地繞過一架電車去到現場觀看。當她見到現場血跡斑斑的時候竟然引起精神震盪導致流產。婦人控告引致意外的肇事司機疏忽,索取賠償,你認為該司機是否須要負上賠償責任呢?
過往有無數案例都指出,駕駛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及道路附近的人士」有“小心謹慎的責任以避免他們受到傷害或損失”(Duty of Care)。然而,並非該等人士的所有損失,肇事司機都要負責。當中還有所謂“合理可預見性”(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的原則。上述的情況,乃是一個1942年的英國案例。法庭在判詞中指出,“雖然被告須為其他道路使用者及道路附近人士負責,但被告卻無可能預見原告人有上述反應,所以判被告毋須對原告人負責。”

問題四:
如果一個「學神」不小心駕駛引致「師傅」受傷,大家又認為他是否須要負責呢?
於1971年,有一個英國案例Nettleship V. Weston,原告人答應教被告駕駛,於第三堂路面實習時,被告駕車撞向燈柱,引致原告受傷。法庭判被告須要負責。正如上一題所述,要證明對方疏忽,首先要指出對方對自己有“Duty of Care”。駕駛者當然要對車廂內的其他人有“Duty of Care”。但有“Duty of Care”並不直接構成疏忽。控方還要證明對方沒有履行該“Duty of Care”。
法庭會考慮在相同情況下“一個合理普通人”(Reasonable Man) 會作出的反應。如果被告的行為未能達到“一個合理普通人”的標準,則被告便可被認為是沒有履行該責任。在某些特別情況下,法院會要求被告擁有某些特別技能,例如醫療、工程等。駕駛亦一樣。上述案例,法官的判詞指出,在學車的情況下,法庭仍要求駕駛者需符合一個“有經驗及勝任的司機”的駕駛標準,他未能達到該標準,故法庭裁定他疏忽並須負上賠償責任。

從以上例子可看到,遇上交通意外對方是否有「疏忽」,就算是有「疏忽」那可否向他或其他人士追討賠償,有時並不是表面看這麼簡單。故此,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建議閣下應盡早向專業人士咨詢尋求意見,以保障閣下的利益。

(本欄並非法律意見,若有疑問,請咨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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