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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十二期)
減輕損失有責任;誇張作大冇可能!(02年5月)


在本公司日常的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例一:
A君的私家車被撞後輕微損毀,但己不能駕駛,他把車輛一直停泊在停車場不予修理。6個 月後他把車拿去修理,並在十天後修理完畢。A君問意外後的6個月另10天他都沒有車可使用,可否向涉事對方的車主/司機追討該期間的租車或的士費支出?

例二:
B君的車輛被撞後嚴重損毀,事後經過公証行評估,該車合理修理費用約HK$50,000,但該車意外前市值只為HK$20,000。B君問他是否可選擇以HK$50,000把車修理好後,向涉事對方的車主/司機追討該筆修理費用?

例三:
C君本為文員,在某次交通意外受傷後小腿骨折,有半年病假。康復後,他的工作能力並沒有受到影響,但一直賦閑在家,並間中到外地旅游,直至康復後半年後才重新找回文員的工作。C君問意外後這一年的收入損失,可否向涉事對方的車主/司機追討?

以上3個問題,簡單的、初步的答案是:不可以。原因是:在所有的侵權賠償中都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意外中的苦主(受害者)都有責任去減輕自己的損失(芵文叫:Mitigation)。法庭只會判被告賠償受害者合理的損失,因受害者沒有採取適當行動去減輕損失而發生的該部份損失,被告毋須負責。以上三個例子,苦主表面上似乎都違反了“Mitigation”這個原則,故法庭可能只會判苦主得到一部份損失的賠償,不會全部獲得賠償。

以上只是簡單的答案,但實際上卻有很多其它的或特殊的因素要考慮。因為何謂「合理」,何謂「適當」,很多時因應環境或人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故閣下遇到有關問題時,宜應盡早向你的律師或專業人仕咨詢,以保障你的利益。

舉例說,在例一中如果6個月不去修理的原因是該已損毀的零件香港沒貨,而從海外運回香港連落訂及運送的時間正好需6個月,那法庭可能會覺得該6個月期間合理的租車/的士費可予考慮賠償。

又在例二中,如果被損毀的車輛是一特殊的或獨一無二的車輛(如古董車),而市面上又沒有相類似的二手車輛可購買以賠償苦主,則「意外前的市值」就不能作為考慮賠償的標準。1962年英國的案例O’Grady V Westminster Scaffolding Ltd 中,苦主的車輛(1937 MG)意外前市值約180英鎊,因市面上沒有相類似的二手車,故法庭判被告需賠償修理費用253英鎊,另加修理期間的租車費207英鎊予苦主。
在例三中,如苦主在康復後半年期間其實一直有努力去找尋工作,(如到勞工處登記,及經常有發出求職信及面試,只是未能找到工作),那他便有盡到他「減輕損失」的責任,法庭便可考慮他意外後一年的收入損失可予賠償。

最後,喜歡思考的讀者可能會問:有時為了減輕自己意外後的損失,可能會有額外的支出(如為了救火而耗用了的滅火筒),這些額外支出可否向對方索償?又假如:在採取行動減輕自己的損失後,結果反而是使損失增大了(如醫生建議傷者進行一項簡單手術便有9成機會令傷勢減輕,但手術後傷勢反而嚴重了),那增大了的損失又可否向對方索償呢?

由於篇幅所限,筆者暫時賣個關子。有與趣的讀者,歡迎你來信或來電郵(best@bestrecovering.com)提出你的看法,或分享你的一些真實個案和經驗,好嗎?



(本欄並非法律意見,若有疑問,請咨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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