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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十三期)
法庭審訊要公開,助友上庭要批准 (02年9月)


對法律或訴訟有興趣的讀者可能會留意到,2002年8月1日本港的多份報章均有報導的小額錢債審裁處 (Small Claims Tribunal,SCT) 的一段新聞。據報導,名模Rosemary的母親指前泰傭熨毀女兒價值逾$15,000的晚裝,向SCT興訴要求泰傭賠償。事件吸引了多份報章的記者到庭採訪。在審訊過程中,據報審裁官看到多名記者在庭上,即將案件暫時押後,以便雙方傾談和解,跟審裁官向法庭的調查主任說了一番說話後便離開。接調查主任表示,審裁官對有記者在場感到有壓力,要求記者離開。與訟雙方隨後繼續磋商,但失敗。聆訊隨即恢復,而與訟雙方跟達成和解協議。事件引發社會上的一番討論,因為在司法體制中其中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任何公開聆訊的個案,必須在公開、公平、公正及讓公義在人前彰顯下進行,除非個案屬特別的性質 ( 如兒童庭審理的案件,為了保護受害兒童才考慮不公開進行聆訊)。該審裁官的處理手法,與上述原則不符,自然引起意見甚至投訴。而在較早時立法會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討論中,也曾有委員質疑現有投訴法官的機制明顯欠缺透明度。

曾經有讀者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有過一段不愉快的經。他的朋友文化程度較底,又不善於言辭和表達,也對雙方呈堂的訴訟文件不太理解,故要求他義務陪同上庭予以協助。但審裁處主任知悉他並非與訟者後,便拒絕讓他從旁協助朋友,只讓他坐在後面的公眾席旁聽。結果他朋友在審訊中遇到困難時,經常要回頭看他〝聽取〞意見,最後法庭只好暫停聆訊以便他們商討。審訊自然費時失事,並平添很多不便。該讀者也感到深深不忿,詢問可否投訴法庭的做法。

其實法官在法庭上有很大的權力,包括決定是否讓朋友協助與訟者上庭。涉及法庭的處理手法的案件香港並不多,但在英國有一上訴庭案例卻很值得參考:R v Bow County Court,ex-parte Pelling [1999] 3 FCR 97,CA。該案中有位McKenzie先生,在與太太的離婚案中爭取孩子的探視權安排,要求他的朋友Pelling博士在庭中從旁協助。

Dr. Pelling積極鼓吹父親在家庭中的權利。他雖不是律師,但在律師樓兼職工作,故對有關法例也比較熟悉,經常在離婚案件中向父親的一方提供協助,並賺取收入 (約佔他的總收入的三份一)。在初審時,縣法庭拒絕讓Dr. Pelling在庭中向McKenzie先生提供協助,也不作任何解釋。Dr. Pelling於是申請司法覆核,但被拒。Dr. Pelling於是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法庭最後還是拒絕了Dr. Pelling的申請,但在冗長的判詞中,解釋了為何拒絕申請,縣法庭的處理是否恰當等。有關的要點如下:

1) 在公開庭的審訊中,法庭應容許與訟人的〝McKenzie friend〞從旁提供協助,除非法官認為此舉會令公義受損或影響審訊 (如協助者經常在無關的問題上糾纏,浪費法庭時間,或是對法庭不禮貌等)。
2) 如法官拒絕讓與訟人的〝McKenzie friend〞從旁協助,法官理應向與訟人作出解釋。
3) 法庭是考慮到與訟人的利益,才容許〝McKenzie friend〞從旁協助,但這權利屬於與訟人。〝McKenzie friend〞本人並無權自動請纓向與訟人提供服務,無論他的服務是否收費。

從上述案例,再回看該讀者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遭遇,聰明的讀者也許已能自己得出結論了吧?

法庭是主持社會公義的地方,法官在庭上擁有極大的權力,包括對作出侮辱、恐嚇或故意導致聆訊中斷的行為的人,處以罰款及監禁。司法機構的權力獨立於行政、立法機構的權力之外,此司法獨立的精神,也是希望審訊能在公平及在法官的良心下進行。不過隨社會進步,法庭的服務是否亦應與時並進,好好考慮使服務變得〝user-friendly〞(方便用家)些呢?

(編者按:據2002年8月19日明報新聞網報導,總審裁官李瀚良在調查過該宗案件後表示,法庭的聆訊是公開的,審裁官當日的有關做法並不恰當。)

(本欄並非法律意見,若有疑問,請咨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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