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爭番一口氣! (04年5月)
第十期的佳保通訊之民事索償盲公竹「被判無罪,仍需負責? ―― 民事刑事兩面睇」曾介紹過民事與刑事責任之區別,當中提及刑事責任不存在之情況下也可能需要負上民事責任,現為此作稍為深入的探討。
對於刑事檢控,法官需要在控方能「排除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情況下才能定被告人的罪。就民事訴訟而言,基本上是原告人需要提出證據以支持其論點,而「証據的要求」 (Standard of Proof)是「相對可能性的衝量」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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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Hornal v Neuberger Products Limited (1957),案中的原告人向被告人購買了一架車床。被告人的其中一名董事被指不正確地向原告人訛稱該架車床已被原廠重新翻新,但被告否認。於是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民事索償,依據為Breach of Warranty,即被告人有欺詐的行為以致原告人損失。法官指出原告人對被告人欺詐的指控成立,而被告人因而要賠償原告人的損失。法官亦表示如果聆訊為刑事訴訟,他將因本案存有合理疑點而判被告人無罪。這表示如果民事案中牽涉到刑事的指控,法官所考慮的只是原告人只需在「相對可能性的衝量」的情況下舉証而已,而不用按「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考慮。
其後英國上議院為此亦加以闡述。參考案例Re H and Others (1996),英國上議院以大比數支持上述的論點,即民事訴訟中所牽涉的刑事指控越嚴重,所需的証據要求(Standard of Proof)就越高,証據要求要與該刑事指控的嚴重性相適應。換句說話講,在被告人刑事責任不存在之下,並非都能因刑事與民事舉証要求之不同而向被告人成功索償。第一、要考慮到的是被告人是因案中存有合理疑點而脫罪,還是案中因控方的證據根本不足而脫罪。第二、要考慮民事索償中牽涉到對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是否嚴重,指控越嚴重則表示原告人需提出更多的證據以支持。雖則舉証要求不至於為「排除合理疑點」那麼高,但舉証的要求也會因指控的嚴重性而相對提高。這無疑亦會影響民事索償的勝訴機會。
意外中蒙受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的苦主,眼巴巴看著有過錯的被告人因疑點脫罪實在心有不甘。無奈刑事檢控乃執法部門的責任,苦主無從參與。但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在某程度上尚可由自己去討個公道,亦可因案件勝訴而為自己的損失求得合理賠償。對於不清楚自己能否向對方索償或心有不甘的苦主,最好還是盡早向具處理索償經驗的人士查詢,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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