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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十九期)
白頭人送黑頭人 (04年9月)


意外中有傷者不幸過身固然是一件慘事,然而目睹親人離世所承受的精神創傷更不足為外人道。究竟看著死者過身之親屬能否向有過錯的一方追討他們之精神創傷呢?

一般而言,只有意外中直接引致身體或精神損害的傷者才能有權向有過錯的一方索償,然而法律上在某些情況下亦容許並非直接因意外中引致精神傷害的苦主索償。這種損害法律上稱之為「精神受驚嚇」(Nervous shock)。這種間接的精神傷害索償並非無限制的讓苦主去向有過錯的一方追討的,否則有過錯一方所須承擔的責任便會過大。因此,法律上為此等索償定下一些限制條件。

首先,死者與索償人之間要存在親密的關係,如父母子女的關係。於案例Bourhill v Young (1943)中,英國上議院裁定旁觀者不能因目擊意外而造成之精神上傷害向有過錯的一方索償,因為這類索償人之損失是侵權人所不能預見的。換句說話講,因為索償人與意外中的死傷者沒有必然的情感關係,所以即使目擊意外發生亦很難說這會令索償人遭受精神上的傷害。於案例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the South Yorkshire Police (1991)中,上議院法官亦拒絕以精神傷害之可預見性來作為「精神受驚嚇」索償的依據,而重申索償人與意外中的死傷者存在必然的情感關係這一點。上議院法官並指出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情感關係被推定存在,除非能提出足夠的證據推翻此假定。所以意外中死傷者之配偶或父母子女一般可因此向有過錯的一方提出此等索償。

第二,索償人必須是在意外現場目擊或感知意外之發生或於意外後迅速感知意外之餘波(immediate aftermath)。換句說話講,這是一個時間與空間上的限制。於案例McLoughlin v O’Brian (1982)中,索償人的丈夫及三名子女於交通意外中受傷。其中一名孩子因而死亡,而其丈夫及另外兩名孩子則受重傷。索償人於意外後兩小時才獲悉事故,並於醫院獲告知孩子之死訊及丈夫及另外兩名孩子重傷,索償人且目睹他們之傷勢因而受到精神傷害。雖然索償人在意外時並非於現場目擊事故而是於意外後兩小時才到醫院目睹他們之受傷,但法官指出索償人亦可有足夠理據索償。然而,在這方面法庭的做法似乎還未很清晰,例如於Alcock中,上議院法官以感知意外之餘波不是迅速為由,拒絕索償人於死者死後八至九小時後於殮房目睹死者之死狀所引致的精神損害賠償。但相反,於案例W v Essex C C (2000)中,受害人的父母於事件發生後的四星期後才得悉受害人遭到性侵犯而產生精神傷害,但法官並不因而排除他們的精神損害索償。

第三,索償人必須是親身感知意外而不能從其他媒介知悉。於Alcock中,法官明確指出索償人必須親眼目擊或親耳聽到該事故或其餘波。於McLoughlin v O’ Brian中法官一度指出從電視直播看見意外之發生可符合上述條件。 然而這種看法不被採納,因此親眼目擊或親耳聽到該事故或其餘波這條件還是必須的。

無論是否親眼目睹,親人之離世所帶來的痛苦是肯定的。但要完全符合上述條件去追討「精神受驚嚇」之賠償卻是有一定困難的。再者,法律上對於「精神受驚嚇」的索償限制仍有不清晰的地方,所以實際上提出此等索償的也相對較少。雖則死傷者之親人可能因條件不符而不能追討「精神受驚嚇」賠償,但他們還是有機會因受害人之死亡或受傷而追討「失去依靠」 (loss of dependency)及「喪親」(bereavement)之損失或因照顧傷者而造成的其他損失。故此傷者或死者之親屬於意外後應盡早與處理人身傷亡索償有經驗的人士尋求協助,以獲得專業意見。

(本欄並非法律意見,若有疑問,請咨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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