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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二十一期)
白事支出都有大細超?! ― 「打齋」和「解穢酒」的費用是否都可追討? (05年5月)


親人過身固然難過,但正所謂「人死不能復生」,節哀順變之餘,身後事還須處理。而當中花費當然不少。

如死者是因他人之疏忽過失而導致身亡,那麼其親人便可循民事訴訟追討過失人仕賠償,其中包括死者之殮葬費用。不過,並非每一項支出也可獲得賠償。當中一項便是款待哀悼者之宴席,亦即一般俗稱的「解穢酒」。

其實早在六十年代,當時為高等法院法官的Huggins J已在Wong Kam-Ying v. Man Chi-tai [1967]一案中已判決「解穢酒」為不可追討的項目之一,原因是:
“必須之殮葬費及款待哀悼者之宴席費用完全不是同一回事”

但在七十年代後期,曾經最少有兩件高院案件當中「解穢酒」被判為可追討之索償項目之一 (Lee Ping Tim v. Wong Kin Foon [A143/77] 及Chu Che Ping v. Wong Kou See [A3927/78])。最後在Wong Sau Wah v. Leung Kam Cheuk [CA No.46/1982]一案中,此項目再受爭議而需由上訴庭審理,上訴庭法官Barker JA引用Wong Kam-Ying v. Man Chi-tai [1967]一案判定此項目不可追討。至於前兩案件因為原審法官並沒有得到與訟雙方之律師提點有先例的存在下而作出錯判。而同時列席之HugginVP重申他在 Wong kam-ying 之判由。他在當中申明可追討與否不在於銀碼是否合理;而是決定於款待哀悼者之宴席是否可被視為處理死者遺體項目,雖然此為辦理喪事俗例之一。法庭須盡力管制什麼是“殮葬費支出”一詞下可追討之費用。一同列席的楊鐵樑法官亦同意此觀點。

有趣的是,雖然「解穢酒」被法庭視為不可追討之費用,但合理的「打齋」費用卻被視為“殮葬費支出”一詞下可追討之費用,因為此等儀式目的為幫助亡靈對塵世的釋放。而「解穢酒」形式上純綷為死者家屬及到場吊弔者清洗因涉及白事的「不潔」,所以並非「直接」花費在死者身上。

不過,近年之人身傷亡追討中原告人亦常將「解穢酒」之支出列在追討項目之內。可是追討還追討,在上訴庭的先例下,日後法官仍只能否決該項目。 除非將來有案件為此項目再在上訴庭在新論據下審決,否則以後死者的親人都只能自掏腰包去請「解穢酒」了。

(本欄歡迎專業人士或有興趣者來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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