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司機及行人均有責! (05年9月)
由於駕駛人仕揸住部車在街上走,就好似揸住一件武器在街上行一様,所以有人認為,無論在何時何地,即使有行人亂過馬路,駕駛者在法律上和道義上均有責任要小心避免撞倒行人,並且應經常讓路給在行車道上的行人。
但是,作為一個道路使用者,行人當然亦有責任遵守交通規則,以預防意外的發生。所以,在一宗交通意外中,行人和司機各要負上的法律責任有多少,這就要看該交通意外發生時的情況而定了。
按照一般情況而言,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過馬路的行人都是受到香港法律所保護的。 因此,除非有特別情況發生,否則,只要他們是按照行人過路燈過馬路,他們是毋須爲交通意外的發生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的。 在Kot Yik Kam v. Kwok Kam Hung & Another (HCPI No.292/2004)一案中,原告人依照行人過路燈過馬路,當她橫過了一半馬路時,行人過路燈的緑色人像已開始
閃爍,雖然經過判斷後,她認為自己有足夠的時間橫過剩餘的一半馬路,可是,結果她仍在路上被一輛行駛中的貨車撞倒。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原告人雖然判斷錯誤,但由於她過馬路時並沒有不小心的表現,而且有留意當時的交通情況才作出過馬路的決定,所以原告人在是次意外中毋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而被告司機卻因為疏忽而須負上全責,並須向原告人賠償約一百五十萬港元。
至於在Ho Hing Yuen by his father and next friend Ho Hon Kaim v. Lee Wai Kai (HCPI58/2003)一案中的受傷行人何先生就沒有上述Kot Yik Kam v. Kwok Kam Hung & Another案中的原告人那樣幸運了。 意外發生於2000年11月淸晨5時許,何先生突然從路邊停泊的車輛中間跑岀來過馬路,令到在合法時速下行駛的被告司機未能及時停車避免意外的發生,結果,導致何先生身體多處嚴重受傷。 法官在考慮過意外發生時的情況後,認為被告司機在事發時已合理地把車輛駛至貼近中線行駛,讓何先生有足夠位置安全站立,觀察交通情況後才橫過馬路,所以,法官最後判受傷行人何先生須要為自己的疏忽行為負上完全的責任。 在此案中,何先生不但得不到分毫的賠償,他更被判支付被告司機的律師費呢!
看完上述兩個個案,希望能讓讀者明白: 行人在馬路上被車撞傷,有可能全部是司機的責任,也有可能全部是行人的責任,也有可能各有部份責任,端視乎意外發生時的情況而定。正所謂「馬路如虎口」,身為行人的你和我,為着安全起見,還是緊記遵守交通規則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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