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by Car - 沒車用的損失: 後備車 (06年1月)
大家都知道,汽車被撞後的合理維修期間,停工之利潤損失或合理的租車費用可向有過失方追討,這部份損失統稱Loss of use (沒車用的損失)。
不過,一些大機構不單擁有自己龐大的車隊,而且可能因車種特別或其它原因,不易向外「租車」代用,為保障運作暢順,故會經常預留多幾部後備車(Standby Car),以備不時之需。例子可以很多,如巴士公司、駕駛學院、運輸公司,甚或高速公路維修工程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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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發生後,這些機構通常不用向外租車,而只抽調本身的後備車投入服務。既然沒有租車,運作及利潤也沒受到影響,可否追討Loss of Use﹖
答案是可以的。相關的案例也不少,如:
KMB (1933) Ltd vs AG (HCA791/1984)
KMB (1933) Ltd vs Yick Kwok Keung (DCCJ2846/1991)
KMB (1933) Ltd vs KK Cargo Systems (DCCJ7794/2001)
在上述案例及其它英國有關之案例,被告都被判要賠償原告的Loss of Use。至於損失金額,特別是每天的損失金額,計算可以很複雜,亦有幾種不同的會計學方法,且亦常引起爭議。
但一般而言,每天的損失可包括:
1. 利息(以該車的資產淨值乘以市場利息率計算)
2. 折舊(以該車的原購買價分攤若干年後計算)
3. 牌費
4. 保險費
5. 定期維修保養費用
以九巴為例,上述每日之損失費用便約HK$1,365(以2002年標準計算)。如果你也有後備車,並想追回Loss of Use,當然先要和你的會計師做好準備功夫,把上述數字清楚計算出,以準備在有需要時向法庭說明及解釋。記著﹕「舉証責任」在原告﹗一般大公司,會計賬目比較清楚,要準備上述數字也應不會太困難。至於如何追討,就應請教有經驗的專業人仕了。

(本欄並非法律意見,若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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