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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通訊 > 民事索償盲公竹
民事索償盲公竹 (第二十六期)
俾政府車撞,一定有得賠?(07年1月)


有客户阿恩的汽車被政府車(俗稱“AM車”,因政府車的車牌號碼的英文字母一般為“AM”字頭)撞毁,對方已被判“不小心駕駛”罪成,他滿有信心地對筆者說:“政府車,一定有得賠啦!”

表面上阿恩是對的,因政府車雖不用購買「汽車第三者保險」,但政府財力雄厚,自己保自己,區區數百萬甚或數千萬元的賠償,一定賠得起!但實際卻是:“未必!”。你雖被政府車撞,但政府不一定要負責賠償。筆者找來了2002年10月在高等法院審結的案例(HCPI 1435/2000),向阿恩解釋因由。

案發於98年7月,原告陳女士乘坐的士時,的士被一架“AM車”撞到以致陳女士受傷。AM車司機後被判“不小心駕駛”。陳女士於是向政府及該司機索償。司機被判需負責任賠償,但政府以自己無疏忽為由拒絶賠償,案件一直上訴至高等法院,最後裁定基於肇事司機擅自挪用汽車,司機的行為與其僱主(政府)無關,司機需要獨自承擔傷人的賠償。由於肇事司機沒有任何實質資產,傷者並未因法院裁決而得到任何賠償。事件經傳媒報導後,輿論嘩然,最後政府立場軟化,考慮提出修改做法及向傷者提出發放恩恤金的建議。

聽完上述案例,阿恩才明白「世事無絶對」,交通意外亦然。只希望該部AM車不要湊巧又是被員工挪用,否則只能希望政府盡快修例,以讓苦主能得到應有的賠償啦!

(本文並非法律意見,如有疑問,請諮詢閣下的律師或專業人仕。為方便讀者理解,案例內容有所簡略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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