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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二期)
發生意外後,對方司機被判不小心駕駛,在何限期內可向對方追討賠償?(00年2月)


問題:

陳先生在九六年某日發生交通意外,意外中陳先生的財物損失包括汽車修理費、租車費、公証費等約五萬元、另外陳先生受傷後的醫療及有關損失約十萬元。約半年後,陳先生知悉意外中對方之司機已被判「不小心駕駛」,請問陳先生可以在何限期內向對方提出追討賠償呢?


答案:

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因第三者疏忽而造成的交通意外財物損失(包括汽車修理費,租車費等)應在意外後六年內向入稟法院提出追討;受傷者的因傷損失(包括醫療費,收入損失,痛楚賠償,將來之收入損失等)應在受傷後三年內入紙法院提出索償。

(本欄歡迎讀者來信或電郵討論有關汽車保險及索償之問題。由於法例時有修改,本信箱內容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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