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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保信箱 (第三期)
協議賠償並立據為憑,保險賠唔賠?撞車後發覺保單過期,會唔會影響自己追討賠償權利? (00年3月)


問題:
某日,李先生駕駛的車輛在燈位前煞掣不及,撞毀前面陳先生的車尾。李先生承認是自己跟車太貼和不小心駕駛,故協議賠償陳先生的車輛維修費用五仟元,並立據為憑。李先生事後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並出示據約,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承認責任和答允賠償是違反保單條款,拒負賠償責任。李先生認為他是依據實情立約,而且協議的賠償金額比陳先生實付維修的費用還要低,對保險公司有利,保險公司不應借故推卸責任。

各位,你們認為法理上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呢?


答案:
「立據為憑」這種情況,在交通意外中頗為普遍,而且往往是對的一方要求錯方簽寫。假如內容只是敘述事情經過,自然有利於對的一方提供警方或法院重要的考慮資料。但若有承認責任和同意賠償之字眼或含意,則保險公司在法理上是可以「違反保單條款」為理由,而拒絕承擔責任的。

因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意外並老實承認過失,立據為憑,在李先生來說,原是一番好意,希望陳先生可依據而獲得保險賠償,結果卻因此而觸犯保單條例,自己負上賠償責任。故在考慮「立據賠償」前,建議讀者應先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本欄歡迎讀者來信或電郵討論有關汽車保險及索償之問題。由於法例時有修改,本信箱內容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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