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009: 十載耕耘只等閒,愧無良策濟時艱!(09年5月)
十年,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但要十年一直堅持信念,為同一個宗旨而努力,則不是件容易做到的事。
「佳保通訊」於1999年11月創刋,至今已快十個年頭。十年人事幾番新,但「佳保通訊」宗旨始終未變。雖則十載寒暑無人問,卻也不求一舉成名天下知。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如能十年磨一劍,也不枉這十年彈指間。只要不是“十年一覺楊州夢”,何妨被叫做青樓名妓?(張永霖退休後,也可 “發揮餘熱” 做亞洲電視執行主席!)人一生匆匆,又有幾多個十年?
過去十年,多得讀者厚愛,客戶支持,同業理解。往後十年,路應如何走?還望有智者指點,有仁者關愛,有緣者共聚,有志者共勉。
創刋快十週年,本應心情興奮,但近日兩則新聞,卻令筆者心有戚戚然。金融海嘯,國家大事,我們當然沒有好辦法。但連我們熟悉的汽車及保險金融行業,我們也愧無良策!
(一)下跪,求情也求恕;歉疚,無奈亦無助!
年廿八,快到一家團圓的日子,落馬洲一宗交通意外,中型貨車司機酒精超標六倍,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意外中的士司機連同五名乘客共六人當場死亡。
意外當日,曾特首即趕往現場視察。死者家屬心情悲憤,有家屬即時向特首下跪求情,要求嚴懲醉駕者。特首雖表同情,但無奈刑責的最高罰則,要由立法會立法修改,非特首一人可私定。
數月後(09年3月23日),被告提堂,死者家屬廿多人在粉嶺法庭外「示威」,涉案司機出庭向死者家屬下跪求恕。沒了老公、孩子、老父或兄弟的家屬,無法接受涉案司機的道歉,情緒激動。
兩次下跪,原因不同,但都令聞者心酸,見者流淚。
「佳保通訊」支持立法重罰醉駕者(見「佳保通訊」第28期)。「佳保通訊」也認同教育及廣泛宣傳,可有助減少意外機會(故也常薄盡綿力,在通訊中多方提供資訊,以收教育及宣傳之效)。可惜,醉駕及不小心駕駛等意外,仍時有發生。忽發奇想:如果日後科技發展,司機上車後,智能汽車上能有一部電腦掃描器,偵察到司機曾飲酒或受藥物影響,於是車輛便不能啟動,那會多好!好像上述六死的交通意外,便不會再發生了!這是否也是你的「夢想」?但這個「夢想」,看來這一代都不會實現。下一代?有可能。我會告訴我的孩子、孫兒:“智能汽車成功日,家祭毋忘告乃翁!”(註)。
(二)雷曼苦主憂訟費,放棄索償心閉翳!
為數超過200名的“雷曼”苦主,向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申索,追討銀行銷售“雷曼債券”而導致的損失,每位金額約五萬元或以下。09年3月23日起,一連數天,“審裁處”頒令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苦主不滿,據報並曾在審裁處齊聲高呼「避免責任」及「幫大唔幫細」等口號,迫使審裁官退庭近廿分鐘,才可重新讀出裁決。有多名苦主事後均表示:“訴訟費太貴,負擔不起”,審裁官將案轉介區域法院,等於趕絶他們,逼他們放棄訴訟。
案件的結果令人嗟嘆!「基本法」(第35條)賦予港人有尋求司法公義的權利,但司法公義對不符合法援的中產階級,卻又是那麼困難!雷曼苦主,應不會太窮(否則也沒錢去投資),故也應不合資格申請法援。但要他們自掏腰包,與財雄勢大的銀行打官司,他們又會很擔心,萬一敗訴,訟費高昂足以破產!憲法賦予她們的基本權利,竟似乎只是一紙空言!
2004年公屋居民盧少蘭訴諸法庭反對領匯上市,據說是得到鄭經翰資助五十萬元興訟。近日証監會反對電訊盈科私有化案件,三位加入耹訊的小股東委聘了資深大律師馮華健出庭陳詞,據報有關費用便得到一名神秘人透過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向他們作出資助。華懋慈善基金與陳振聰的爭產案,據報基金一方本欠缺資金聘請專家,後來得到資助才能找到英國筆跡專家,力証陳振聰一方所持遺囑是偽造。但以上所述均是極個別幸運例子,而無論最終他們誰勝誰負,最重要的是公義均可得到彰顯,且司法裁決也得到雙方及普遍市民的尊重!可惜大部份有冤屈的普通市民,可能都找不到資助;他們要麼自己出庭應訊(但因不懂法律及相關程序,故大量耗用法庭時間,令法官大感頭痛之餘,也導致法庭案件嚴重堆積),要麼只有放棄尋求司法公義(從而令憲法權利成為空言)!
97回歸後,香港很多原本的優勢都被中國或鄰近國家地區趕上(貨櫃碼頭吞吐量,証劵交易所的成交量…..等已被超越或追近),也愈來愈有被「邊緣化」的危險。近日中央又宣佈會建設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看來人民幣還未可自由兑換前,香港的「亞洲金融中心」地位已可能不保。現在還有優勢的,是我們的司法制度。但如再不努力改善,很快便連這優勢也會失去!
可惜本公司對債券投資類案件沒有認識及專長。否則,真願在力所能及下助雷曼苦主一臂之力。但如沒有這方面的專長,一來難以向苦主提供好的意見,且亦易變成濫用司法程序,甚或做成司法不公,累己累人。輸錢事小,累己累人事大。
本公司過去經辦的個案,絶大多數的客戶均不符合法援的要求(一來客戶多是有車階級,而香港的有車階級一般都不會太窮;二來不少索償額都在約六萬元或以下,法援也不會受理;三來有部份個案是甚至連法援的案情審查也過不了關),或雖符合法援的條件,但卻不願使用法援的服務。客戶所面對的一般是相對財雄勢大,熟悉司法程序及相關法例的保險公司。公司能為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心存感恩,亦與有榮焉!自2004年起,公司每向客戶完成一宗服務,例會向客戶發放一份「服務意見調查」問卷,客戶自由作答及回覆。多年來,發出問卷超過千多份,從收到的回覆中,粗略統計,對本公司整體服務表示“十分滿意”及“滿意”者,超過九成多!被問及“假若日後閣下或朋友需要追討意外賠償,會否考慮委托或介紹本公司?”,超過九成多回覆均選擇“會”!無言感激。會當力求改善,更上層樓!
眾所週知,香港的律師及大律師,現時是不能以“不成功,不收費”方式提供服務的。2005年9月,「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為律政司黃仁龍,成員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轄下的由陳坤耀教授所領導的「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曾建議容許香港律師跟隨1995年後英國的做法可“按條件收費”(即類似「不成功、不收費」之安排)。可惜該建議因擔心沒有保險公司提供「事後保險」及一些專業團體的反對,最後不被考慮。忽發奇想:如日後該建議能被接納,會多好!那消費者(苦主)便可以有更多渠道和選擇去尋求司法公義,而類似“雷曼苦主”的案件,便不會在香港被摒之司法門外,苦主亦不用越洋到美國才能打官司,且香港的律師更可有機會賺取那20%的律師費了!
英國、澳洲、美國和加拿大等先進的“普通法”國家大都已在多年前容許律師或民間機構“按條件收費”、或“不成功不收費”甚或“訴訟融資”(Litigation Funding)等的安排,以助公眾更能得到司法公義的機會,這亦符合更大的“公眾利益”。香港的法律專業團體,對“有條件收費”的負面因素也許存有一定顧慮,但保障市民大眾得到“司法公義”,不單只是憲法要求,亦是世界大潮流,故是更大的“公眾利益”,其它負面因素也應被抵銷或應放在次要考慮,或透過其它方法例如規管或檢控等得到制衡。專業團體是否應重新評估,與時並進?這個夢想,是否又要到下一代才能實現?我會告訴我的孩子、孫兒:“訴訟可以融資日,家祭毋忘告乃翁!”
(註)引自宋朝愛國詩人陸遊(號放翁)之七言詩“示兒”:“死去原知萬事空,但悲不見九州同。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毋忘告乃翁!”
